关于专利转让的若干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多个厂商如何使用这个专利?

专利许可合同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许可类型为一般许可。需要提交许可协议原件,填写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并复印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个问题是,专利法是如何规定专利许可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摘录如下:

第四条转让人应当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一项专利或者专利申请有两个以上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转让人为所有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已登记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独占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专利权人不申请的,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可以申请。

已经备案的专利合同的受让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当地备案管理部门处理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

第三个问题是,专利还没有授权就公开是否不妥?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自申请日起18个月后予以公布。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前披露。

预先公开申请文件的内容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例如,在申请发明专利之后,申请人可能因为某种原因撤回其专利申请。对于撤回的专利申请,公开和未公开有很大的不同。申请内容未公开的,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后,该技术仍可作为技术秘密归其所有,日后可以重新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如果申请内容已经公开,则意味着该技术已经进入公知技术领域,申请人不能再对相同内容获得专利保护。申请人常常希望这种公开晚一些进行,以便有更多的时间来最终决定是公开他们的技术还是为公开技术做准备。

第四个问题,申请国际专利的优先权声明。

国际专利申请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在外国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在外国就同样的外观设计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中国以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该日期为优先权日。适用于巴黎公约成员国。

同时可以考虑为该专利申请PCT,将该专利的优先权时间延长至30个月,个别国家的时间可延长至365,438+0个月或32个月。

对补充问题的答复:

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时,可以主张优先权并提交优先权的原文。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优先权文件,一般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可签发优先权证书。优先权日是该专利申请在中国首次提出的日期。例如:

专利A于2008年2月30日提交。2009年2月30日之前,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同一专利时,例如2009年8月27日,可以要求优先权。那么那个国家的申请时间就是2008年6月30日。无论如何,优先时间是12个月。

再次补充回复:

目前我国对专利权的保护是否到位?

目前专利保护主要通过诉讼解决。

为什么听说很多专利权人都有不好的维权经历?

专利维权相对来说是程序性的,但法院的判决成功并不能让权利人对维权成功感到高兴。法院的执行是关键的一环,尤其是异地执行,地方保护的问题无法回避。这就造成了大部分权利人对侵权行为严肃起诉,在侵权行为暂时不能构成很大威胁的情况下视而不见。

需要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

根据实际情况,这个问题与以前的“国内专利优先权”相冲突。一些申请人可能已经就同一发明创造在中国申请了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者连续提交了两项专利申请。此时只有在中国首次提出的专利申请可以作为优先权依据,可以主张国内优先权,而不能主张第二次或第三次专利申请。除非在第二次或第三次申请中增加了新的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否则可以在随后的申请中就新增加的技术特征要求国内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