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联盟的组织结构

因为专利池中的专利很多,可能会有好的和坏的专利,必要的专利是动态的。因此,专利联盟只给被许可方一个专利号列表,并不解释每项专利的内容,也不指导被许可方如何使用被许可的专利。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不会单独就每一项专利进行许可合同的谈判,但是被许可方会根据专利号对每一项专利的内容进行研究,也就是要求“买者自负”。买者自负,意思是买者要小心,或者说买者要小心。这是英美法强调自由竞争时期的一种主流理论。这对买方相当不利。现在法律逐渐进步,保护购房者利益,这个理论也逐渐被异化了。

专利联盟的价值在于,所有专利的统一可能保证被许可人的选择自由和免于侵权诉讼,或者达到某一标准。专利联盟应该根据所有(但不是每一个)许可专利的价值来确定许可费的多少,“信息产品必须根据客户价值来定价,而不是生产成本”。如果要求许可方保证专利池中包含的所有专利都是有效的、可执行的,并提供每项专利的详细内容,并说明每项许可专利与许可产品的关系,甚至逐项告知许可方每项专利的许可费,那么许可方必须详细研究许多专利的有效性和价值,专利池的功能就难以实现。事实上,如果后来发现专利池中含有无效专利,只需要将这些专利从专利池中移除即可,但许可费不能按照无效专利的价值减少,否则池中的所有专利都必须重新评估,这也会使专利池的目的和功能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