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市财政部门负责科技三项费用的预算管理,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跟踪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审计部门应当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
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调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第七条市科技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占市财政预算支出的2%以上。第八条市科技费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能源材料、测试外包、材料、印刷、租赁、差旅费、鉴定、验收、管理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当年科技三项费用总额中提取编制项目指南、组织项目调研、评审或评估、招标、项目监督、管理、后评价等过程中支付的费用。此项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定。第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实施科学技术项目和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活动的单位和法人,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科学技术三项经费。第十条申请市三大科技项目资助应主要提供: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文献检索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科技三项资助项目的申请进行审查、评审或者评估,符合要求的,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科技三项资助项目资金计划。
申请科技三项资助项目,必须签订专项科技项目合同。第十二条市科技三项费用实行无偿使用的科技项目有:
(一)社会公益科学技术项目;
(2)软科学研究项目;
(三)农业科技开发和推广项目;
(四)重大科技项目;
(五)基础研究项目;
(六)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长远意义,暂时不能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研究项目。第十三条市科技三项费用中实行部分无偿或有偿使用的科技项目有:
(一)高新技术开发和产业化项目;
(二)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三)工业科学技术研究、试验项目;
(四)新产品试制项目;
(五)专利技术实施项目;
(六)其他有望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技术开发项目。第十四条利用市科技三费购买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项目(课题)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管理,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利用市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利益外,奖励给研究项目承担者。国家保留根据需要无偿使用、开发和获取利益的权利。第十六条对达到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利用银行贷款扩大生产规模。第十七条市科技经费严格按照项目核算管理,建立预决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八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市级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评估。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挪用专项资金的,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市科技行政部门三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