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解释》:第64条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在外国申请专利而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

该法第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或者国际专利申请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外国申请专利,必须遵守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不遵守上述规定的,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秘密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只为一定范围的人所知悉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根据该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照规定,根据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分: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危害后果的;为谋取私利泄露国家秘密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利用职权强迫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依照本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外国申请专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