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区别

法律主观性:

一、特殊侵权责任概述

特殊侵权责任,又称“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的相关行为、对象、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依照民法中的特殊责任条款或者特别民法的规定,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民事主体的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责任不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构成的规定,其构成不需要具备侵权责任的全部要件;在归责原则上,通常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责任不仅限于行为人本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的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特殊侵权责任的原则是什么?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对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由加害人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和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悬挂物倒塌、脱落或者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

(五)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引起的侵权诉讼,对于法律规定的免责,由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

(7)在* * *因同一危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承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八)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

第三,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相关民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责任构成要素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能根据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确定,而是根据具体情况由法律规定。这些特殊要素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都需要不同的特殊条件。没有这些特殊条件,特殊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

一般侵权责任的举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行为人的过错、损害行为、损害后果、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六条* *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