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专利)侵权警告信格式

专利警告函是指专利权人认为市场上他人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以警告函、警告函、律师函、公开信等形式向侵权人或其相对人发出警告的行为。

仔细考察这些警告信可以发现,其发出的部分原因是为了保护被侵害的合法权益,但也有一些警告信,或者发件人根本就知道对方没有侵权,或者发件人并不拥有合法的专利权,只是为了打击交易对手,破坏他人的商誉,以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所以,如果我们完全不去干涉一些厂商以专利侵权的名义进行的不正当竞争,那么所有活跃在市场上的厂商都可能因为别人的诬告而遭受不公平的不公正,从而带来严重的商业后果(比如上市公司的股价因为这个不利的消息而大跌),而这些严重的后果对于涉嫌侵权的商家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尤其是那些拥有合法专利,根本没有侵权事实的商家。因此,如何区分和判断各种各样的警告信行为,就成了我们处理此类行为的第一步。

在中国,警告信本身不具有仲裁裁决或法院裁定的强制效力。被警告方完全有可能不理会。因此,许多专利权人甚至其委托的律师认为,只要他们已经向这些使用或销售侵权产品的经营者发出了警告函,或者在报纸等媒体上发表了公开的“警告声明”,至少可以在未来向法院证明这些被警告人在收到和看到警告函后“已经知道自己面对的是侵权产品”,从而可以追究他们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警示函应具备以下内容:

1.警告信应当写明专利权人的身份,包括权利来源:申请是否被授权、转让是否被授权、是否得到专利权人的认可。

2.警示函应当明确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专利的名称和类型、取得权利的时间、专利的效力以及专利权的内容。并且,公告授权的专利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应当附在专利告诫书后,发送给被告诫人。

3.由于我国对实用新型发明的授权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因此,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还应当在警告函中附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并应当在警告函中阐明自己专利检索后的结论。

4.警告信应明确被警告人侵权的具体情况(如制造、或销售、或许诺销售、或使用等。),包括产品的名称、型号、价格;

5.在警告信中,应当简要概括被控产品的特征,并与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对比,以明确被控产品属于专利保护范围。

6.警告信应当告知被警告人回复警告信的期限。

7.警告函应当告知被警告人必须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明确被警告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8.警示函的发送方式应以取得发送凭证的目的为准,这对于证明权利人是否发送警示函至关重要。

在诉讼过程中,权利人提供符合上述内容的警示函,法院将作为判断被告是否故意侵权的重要依据。

因此,收到上述警告函的被警告人一定不能置之不理,应在其律师的协助下,与发出警告的权利人或其代表进行联系和沟通。否则在以后的审判中很难摆脱“明知侵权”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