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第156号

法规名称: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代码没有。:财税2008156

发布日期:2008.12.09

-法规文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同时,为了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和管理,有必要整合现有的相关政策。资源综合利用和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政策:

(1)中水。再生水是指从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滤液等中回收的水资源。,经适当处理后可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并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再生水应符合水利部颁布的《再生水水质标准》(SL 368-2006)的相关规定。

(2)以废轮胎为全部原料生产的橡胶粉。橡胶粉应满足GB/T 19208-2008中规定的性能指标。

(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符合GB7037—2007、GB 14646-2007或Hg/T 3979-2007中规定的性能指标,翻新轮胎胎体的100%应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入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具体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道、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污水处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对污水进行处理以达到GB 18918-2002相关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由工业废气生产的高纯二氧化碳产品。高纯二氧化碳产品应符合GB 10621—2006+0-2006的相关规定。

(2)以垃圾为燃料产生的电或热。发电燃料中垃圾消耗比例不低于80%,生产排放达到2003年GB 13223—1标准或GB18485—2001相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和医疗垃圾。

(3)从油页岩中生产的页岩油,油页岩是煤炭开采过程中的伴生废物。

(四)以废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沥青混凝土在生产原料中的比例不低于30%。

(五)采用回转窑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以及在原料中掺入废渣。

1.对于采用生料烧制和熟料粉磨生产水泥制品的企业,混合废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混合废渣比例=(生料烧成阶段混合废渣量+熟料粉磨阶段混合废渣量)÷(生料量+生料烧成和熟料粉磨阶段混合废渣量+其他物料量)×100%。

2.对于将外购熟料粉磨生产水泥制品的企业,混合废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混合废渣比例=熟料粉磨混合废渣量÷(熟料量+熟料粉磨混合废渣量+其他物料量)×100%。

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按需征收50%增值税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推进剂为原料生产的包覆硝化棉粉。退役军用推进剂占原料的比例不低于90%。

(2)燃煤电厂和各类工业企业生产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脱硫副产物。副产品是指石膏(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3)废酒糟和底锅水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炭黑、乳酸、乳酸钙和沼气。生产原料中废酒糟和底锅水的比例不低于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和热。煤矸石、煤泥、石煤、油页岩在发电燃料中的比例不低于60%。

(5)风力发电产生的电力。

(六)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五、销售自产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生物柴油综合利用是指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的柴油。废弃动植物油的量占生产原料的比例不低于70%。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应按适用税率征收,不得采取简易方式征收增值税。自2008年7月1日起,采用立窑工艺生产的水泥(含水泥熟料)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七、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三、四、一至四、五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办发〔2006〕1864号),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否则不得申请增值税优惠政策。

八、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由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退税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有关财政机关分别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所称废渣是指采矿和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本通知所称废渣的混合比例和生产原料所用的原料比例,均按重量计算,不按体积计算。

X.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政策自2009年6月5438+10月起执行,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政策自2008年7月65438+10月起执行。《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性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资源性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等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54 38+0]654 38+0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增值税的批复》 11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渣生产水泥熟料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65438号+016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利用废渣生产水泥废渣比例计算方法的批复》(国税函〔20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建材产品及废渣资源综合利用范围的通知》(国〔2007〕4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的批复》(国〔2008〕6544号)

附: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块

(1)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2)混凝土多孔砖(满足JC 943-2004的技术要求)。

(3)蒸压粉煤灰砖(满足JC239—2001+0的技术要求)和蒸压石灰砂空心砖(满足JC/T637-1996的技术要求)。

(4)烧结多孔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烧结空心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第二,积木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 8239-1997的技术要求)。

(2)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满足GB 15229-2002的技术要求)。

(3)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 13545-2003的技术要求)。

(4)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 11968-2006的技术要求)。

(5)石膏砌块(满足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6)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 862-2000的技术要求)。

第三,板块类型

(1)蒸压加气混凝土板(满足GB 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2)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满足JG/T169-2005的技术要求)。

(3)钢丝网聚苯乙烯夹芯板(满足JC 623-1996的技术要求)。

(4)石膏空心条板(满足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5)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的技术要求)。

(6)金属面夹层板。其中:金属饰面聚苯乙烯夹芯板(满足JC 689-1998的技术要求);金属表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金属饰面岩棉和矿渣棉夹芯板(满足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7)建筑楼板。其中:石膏板(符合GB/T 9775-1999的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满足JC/T564-2000的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板(满足JC/T626—1996的技术要求);维尼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满足JC/T671—1997的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满足JC/T412的技术要求)。

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块)、中空钢丝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和特种聚氨酯建筑墙体。

附件2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

本通知所称废渣是指采矿和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

1.采矿和选矿废渣是指采矿和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废石、煤矸石、岩屑、粉末、粉尘和污泥。

二、冶炼炉渣,是指转炉炉渣、电炉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炉渣,但不包括高炉渣。

3.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烧渣、硫酸渣、硫磺石膏、磷石膏、磷酸盐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酸盐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和废石膏模。

四、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河流(湖泊、海洋、运河)淤泥、淤泥、建筑垃圾、城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水污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