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密制度

公司保密制度

一般规则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指根据特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只为一定范围的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权益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由企业保守秘密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实验数据、测试结果、图纸和样品。

产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件、相关函电等。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信息、定价政策、财务信息、进货渠道等。

第三条公司所属机构、分支机构及员工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经理、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保安等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职员,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特殊责任。

第四条公司的保密工作应遵循既保密又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对在保守和保护公司秘密、改进保密技术和措施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安全范围和安全级别的确定

第六条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和经营决策。

(3)合同、协议、意见、可行性报告及公司内部召开的重大会议纪要。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种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5)公司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公开的各种信息。

(6)公司员工的人事档案、工资和劳动收入及信息。

(七)公司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一般决定、决议、通知、通知和行政材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机密。

第七条公司秘密分为绝密、秘密和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对公司权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保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对公司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损害公司的权益。

第八条公司秘密等级的确定:

(一)公司业务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和技术资料属于绝密;

(2)公司的计划、财务报表、统计数据、重要会议纪要和公司的经营情况属于保密范围;

(3)公司的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的工资收入以及尚未进入市场或公开的各种信息,均列为秘密。

第九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和资料,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一般与密级相对应,在特殊情况之外标注。当保密期到期后,会自行解密。

安全措施

第十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接收、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通过计算机技术访问、处理和传输的公司秘密,由计算机部门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对于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未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或摘录;

(二)接收、发送和携带,由指定人员进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将其保存在装备良好的安全装置中。

第十二条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产品的开发、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护和销毁,应由公司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如需提供公司秘密,应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涉及公司秘密的会议及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地点;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会议参加人员范围,指定涉及涉密事项的会议参加人员;

(三)按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禁止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禁止以其他方式传播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处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扣减工资元以上:

(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三)泄露公司秘密,但已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的规定,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为他人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迫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九条公司与接触重要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合同。保密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主要条款如下: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2.保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保密协议的期限;

4.保密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5.违约责任。

在保密合同有效期内,员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2.不向他人泄露本企业的技术秘密;

3.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技术秘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该技术秘密用于新的研究开发。

第二十条对高级职员实行“竞业禁止”制度,限制经理、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保安等高级职员的下列行为:

1.自己成立一个与公司竞争的公司;

2.为我们公司的竞争对手工作;

3.在竞争性企业兼职;

4.引诱企业其他员工辞职;

5.从企业中吸引顾客;

6.离职后与企业竞争的其他行为。

非高级员工不执行“竞业禁止”制度,不签订保密合同。但有证据证明其侵犯了公司的技术和其他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凡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合作、代理或交易合同或协议,均应附有“保密条款”,并对合同另一方附加保密义务。“保密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示合同中涉及的商业秘密需要保密的范围;

2.合同的另一方以及另一方的任何雇员和代理人受保密条款的约束;

3.未经许可,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得将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目的以外的目的;

4.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得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和物品带出保密区;

5.保密义务人在接受国外采访或与任何第三方沟通时,不得涉及合同约定的商业秘密;

6.不允许无关员工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

7.合同终止后,应归还保密信息;

8.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9.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实行保证金制度。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保安等高级员工按本人月工资的65,438+00%提取“保证金”,存入公司专用账户,公司按银行同期利率向担保人支付利息。连续提取存款超过5年的,不再提取。保证人离职或退休并签订保密合同,且三年内无违约行为的,应向保证人返还本息。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