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标记的标注方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标记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标注专利标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标注。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标记行为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有权标注专利标记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上标注专利标记。第五条标注专利标记的,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和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2)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号。
除上述内容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识,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识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第六条在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书上标注专利标记的,应当用中文标明该产品是以专利方法获得的。第七条被授予专利权前在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书上标注专利权的,应当用中文标注该专利申请在中国的类别和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未授权”字样。第八条专利标记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专利标记标注不当构成假冒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2065438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第29号令发布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法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