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艺人的作品需要申请专利吗?
专利权和版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看你这个问题,好像两者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所以没有区别。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2002年3月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NPC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4月6日起施行。
下面是李哲斌律师做的专利法讲座。让我拿给你看,你就明白了。
一、专利权及其主体
专利权是指申请人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依法通过审查后,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
专利权的主体是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我国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公民个人的“专利权人”;另一种是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或这些企业中的个人的“专利权人”,以及在国外的外国企业或个人的“专利权人”。
二、专利权的客体
(1)发明
发明是专利法的主要保护对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一项发明要获得专利权,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即作为特定的技术方案,该发明应属于可专利性的范围;必须新颖、有创意、实用;该发明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实用新型
1,实用新型俗称“小发明”,是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它具有以下特点:
(1)实用新型产品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上应用,并且一旦付诸实施,能够取得一定的技术、经济或者社会效果;
(2)实用新型必须针对具有一定形状、结构或其组合的产品,仅限于具有立体造型、结构和流动性的固体产品。因此,没有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产品、液态产品和粉末状、糊状和颗粒状的固态产品,应排除在外。
2.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在于:
(1)实用新型普遍不如发明有创造性。专利法规定,发明应当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新型应当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实用新型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所作的发明,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
(3)专利法虽然规定了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条件,但也规定了实用新型专利只有经过形式审查才能授予,而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至于是否符合专利条件,一般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解决;
(4)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期比发明短。
(3)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或者其组合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该设计具有以下特点:
(1)产品轴承设计必须相对独立;
(2)外观设计必须是结合独立具体产品的新设计;
(3)设计必须适合工业应用;
(4)设计必须美观;
(5)设计可以是立体的,也可以是平面的。
(四)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不适用专利法的客体包括:
(1)科学发现与科学原理;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四)动植物品种,包括自然生长的和人工培育的;
(5)通过原子核变换获得的物质。此外,我国《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三,获得专利权的基本要素
(一)获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基本要素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基本要素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奇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过,在中国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他人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并记载于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但是,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市政府主办或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二)在特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未经申请人同意,他人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力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衡量发明创造性有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该发明与现有技术有本质区别,具有明显不同的技术特征;显著进步是指该发明与现有最先进的技术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不同于发明,只是其创造性要求低于发明。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只有在提出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时才能涉及实用新型创造性的评价。
3.实际
(1)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换句话说,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能够在工业实践中重复应用并产生积极效果,才能获得专利权。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产品的,该产品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制造;专利发明是一种方法,该方法必须能够在工业上使用。专利发明还是实用新型?quot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获得新的、更高的效益。
(2)下列情况不实际:
A.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有可复制性。再现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采用的技术方案;
b、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违反自然规律;
c、利用独特的自然条件完成技术方案;
D.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缺乏技术手段的;
E.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产生积极效果,即该技术方案的实施可能造成环境污染、能源或资源的严重浪费、对人体健康的损害等。,而且是不实用的。
(二)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必备要素
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基本要素是新颖性和美观性。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同于或者近似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的外观设计;与申请日以前已经在中国公开使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近似的。美学是指设计用在产品上,能让人感觉很美。
第四,专利申请权
(一)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申请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就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
1,专利申请权的确定
谁拥有发明专利申请权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法律直接规定的。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在执行本单位任务中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a .在本职工作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工作以外的发明创造;(三)辞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完成与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不对外公开的资金、设备、零配件、原材料或技术资料。
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自己的时间、资金、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按照合同约定
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合同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第八条规定,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由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另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共同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2.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根据专利法,专利申请权是可以转让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的结果是专利申请人失去专利申请权,而受让人获得相应的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可以发生在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前,也可以发生在专利申请提出之后、专利权被授予之前。
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受让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除提交法律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此外,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要注意:有两个以上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必须经所有权利人同意;转让方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受让方为外国人的,该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还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专利申请的基本原则
1,单一性原则
单一性原则,又称“一项发明一件申请”原则,是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提出专利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专利申请原则不允许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对两项以上发明提出专利申请,但允许对“属于一个总体构思”或“相关”、“相关”或“相互依存”的技术方案提出专利申请。就外观设计而言,允许在一件申请中就“在同一类别中使用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所谓同类产品,是指产品在分类表中属于同一类别;成套销售或使用是指所有产品具有相同的设计或概念,习惯上同时销售和使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即“根据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能够作为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般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联系,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具体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现有技术整体上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中,下列各项可以视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多项发明:
(1)不能包含在一项权利要求中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类似独立权利要求;
(二)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和制造该产品的方法;
(3)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产品的用途;
(四)产品、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使用该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
(五)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专门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以及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
(六)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2、写作的原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程序都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这里的书面形式是书写的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各种手续时,应当使用书面形式。
3.首次申请的原则
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三)专利申请人
1,专利申请人的概念
专利申请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
(二)在中国没有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 * *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对等原则办理申请手续。
2.专利申请人的权利
专利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专利申请被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后,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依其申请主张优先权;
(二)就他人以同样的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而言,申请人已经取得在先申请人的地位;
(3)申请专利的发明将得到临时保护。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如果申请未被授予专利权,这种临时保护将不复存在;
(四)在专利申请被批准为专利、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之前,专利申请人可以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5)在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专利申请人还享有撤回、修改、修改请求、实质审查请求和放弃的权利。
(四)专利申请文件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1)请求
包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国籍。请求书应当采用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并且只能用中文填写。
(2)说明
说明书的内容包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及其所属的技术领域,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关的背景技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及其实施例,与现有技术相比的有益效果或者进步,附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借助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作出具体说明。因此,说明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实现为准。
(3)说明摘要
是对手册内容的简明概括,只是一种技术资料,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内容不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原始公开内容,不能作为后来修改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依据,也不能用于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索赔
权利要求书记载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清楚、简明地陈述了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中的权利要求可以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前者是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了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后者是要求保护的附加技术特征,其进一步限定了所引用的权利要求。权利要求是用于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因此,它是判断他人是否侵犯专利权的依据,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和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类别,必要时还应当写明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就三维设计产品而言,应提交正射六面图和三维图或照片;就平面设计产品而言,应提交产品的两个视图。
(五)专利申请日期
1,专利申请日的概念
专利申请日又称关键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专利申请受理机构收到完整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
在确定专利申请日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专利申请文件通过邮局邮寄的,以邮寄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二)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2.优先系统
专利申请人第一次就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法律规定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项权利是优先权。优先权最早是由《巴黎公约》确立的,称为外国优先权,后被适用于中国,产生了国内优先权制度,所以优先权可分为外国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
(1)国内优先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同一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即国内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先申请只能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不属于分案申请;
b、在先申请没有要求外国优先权或国内优先权;
c、对于在先申请,专利局尚未发出授予专利通知书;
要求优先权的后一项申请是在前一项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应当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同时提交要求优先权的声明。未按时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外国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第一次在一个国家就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然后在法定期限内在另一个国家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时,依照有关国家法律享有的优先权。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向外国第一次申请专利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向中国第一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之日起6个月内,在中国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可以按照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
在一个国家享有优先权的发明与在另一个国家首次申请的最终结果无关。只要第一次申请在有关国家有明确的申请日,就可以作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依据。
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在向中国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时作出书面声明。此外,专利法还要求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第一份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当由受理该申请的外国专利局制作和认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1,国籍证明;
2、申请人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其营业场所或总部所在地;
3.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所属国家承认中国公民和单位可以在该国按照与该国国民同等的条件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后,可以撤回其优先权要求。一件申请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或者撤回其中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
(六)专利申请的审批
1,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
(1)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是指在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后,对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是否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是否使用规定的格式,文件书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实质缺陷的审查主要是审查专利申请的内容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该部分虽涉及专利申请的实质性内容,但不评价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早期宣传
早期宣传,也称为公布专利申请。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自申请日起18个月后公布。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三)实质性审查
实质审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即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的法律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A.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共利益;
B.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符合发明的定义;
C.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单一性原则;
D.如果主张优先权,优先权是否成立;
E.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f、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格的资格,是否是第一申请人;
G.说明和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h、如果申请人修改了申请文件,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修改申请。申请人收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作出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决定。
发明专利经实质审查无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颁发发明专利证书,并同时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实质审查程序通常是由专利申请人的实质审查请求启动的。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请求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2、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
A.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不经过实质审查阶段。
(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包括:申请的发明是否明显违反单一性原则;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否是对产品的形状、结构和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并适于应用;实用新型的内容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众利益;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申请人是外国人的,是否明显不具备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是否没有委托国家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申请。
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陈述意见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
(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包括: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即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应用设计是否明显违反单一性原则;对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或者其组合是否为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是外国人的,是否明显不具备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是否没有委托国家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申请。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被驳回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颁发相应的专利证书,并同时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B.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其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动词 (verb的缩写)专利权的内容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专属执行权
专属执行权包括两个方面:
(1)专利权人自行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和允许销售其专利产品的专有权利,或者专利权人依法享有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专有权利以及使用和销售根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权利;
(2)专利权人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除专利法另有规定外,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即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或者进口其用于生产经营目的的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允许销售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
2.转让权
指专利权人将其已取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许可执行权
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
4.标记权
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在其专利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请求保护的权利
请求保护权是专利权人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以保护其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的保护是专利制度的核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侵犯专利权而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6.弃权权利
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保护期届满前的任何时候,通过不缴纳年费的方式书面声明或者自动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书面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后,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其专利权即行终止。
在放弃专利权时,需要注意:a、专利权为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所有时,必须经所有专利权人同意方可放弃;b、专利权人已经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放弃专利权时,应当事先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被许可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否则专利权人不得随意放弃专利权。
7.质押权
根据《担保法》规定,专利权人也有权以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出质。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根据专利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专利权人应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