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通讯企业免征哪些税?
你自己看吧。以下是免税范围。
一、流转税
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等七个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
1.计算机软件是免税的。在销售时转让经国家版权局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和所有权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财税[1999]第273号)
2.自用设备的技术改造免税。经国家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发[1997]37号)
3.生产高科技产品的进口自用设备免税。企业为生产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根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件和备件,除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货物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字[1999]第273号)
4.软件费用是免税的。企业引进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在境外支付的软件费用,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字[1999]第273号)
5.维修备件免税。为引进先进技术提供售后服务而进口的维修零配件,可免办税收进口手续,存入保税仓库。
6.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设备免税。经确认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口自有设备以及根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和配套件、备件,无需出具确认函。不占投资总额,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货物外,从2000年7月1起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0]25号)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设备免税。截至2000年7月1日,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独进口的专用集成电路设备和仪器,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货物除外。(财税字[2000]25号)
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免税。从2000年7月1日起,对投资80亿元以上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性原材料和耗材,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0]25号和财税[2002]136号)
9.生物制品减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由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税率征税,并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4]财税字第4号)
10.计算机软件减税。为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6%;属于商业企业并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4%;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字[1999]第273号)
11.软件产品退税。2000年6月24日至2010日止,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者将进口软件国产化后出口的;按法定税率17%征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增值税即征即退。(财税[2000]25号)
12.集成电路产品退税。2000年6月24日至2010日止,其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销售按法定税率17%征税,实际税负超过3%,增值税即征即退。(财税[2000]25号、财税[2002]70号)
13.电脑软件推演。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销售计算机软件,可以由税务机关按照不同的税率开具发票。(财税字[1999]第273号)
14.技术转让收入免税。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No。10)
15.技术转让收入免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第273号)
16.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的技术转让所得免税。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从境外有偿转让给他人,以及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第273号,国税发[2000]第166号,财税字[2001]第36号)
17.软件使用费是免税的。外国企业单独向中国境内企业销售软件,或者将与这些货物的使用有关的软件随同邮电、通信设备、计算机等货物的销售一并转让。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已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不再代扣代缴外国企业营业税。(国税发[2000]179号)
18.软件费用不征税。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信设备、计算机等货物,并单独收取软件等相关费用,视同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0]179号)
19.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国办发[2000]78号)
20.产品综合利用减税。2001 1 10月1起,对煤矿石、煤泥、油页岩和风力发电以及国家列入名单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电力,减按50%征收增值税。(财税[2001]第198号)
21.航空航天器和数控机床出口退税率为17%。自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起,航空航天飞行器、数控机床等上市货物出口退税率维持在17%。(财税[2003]222号)
22.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率。自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中出口的产品,执行财税[2003]222号(财税[2003]238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
23.电脑软件的出口是免税的。2004年6月5438+10月1日起,计算机软件(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803)出口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财税[2003]238号)
24.综合利用产品将立即退还。2005年底前,对企业以“三剩”和次柴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出口综合利用产品除外),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分别核算产品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如果没有单独核算或无法准确核算,则不适用立即提取政策。(财税[2006 54 38+0]72号)
25.综合利用产品将立即退还。自2001、1、1起,以下货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财税[2000]第198号)
(1)油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生产原料中掺入不少于30%的废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城市固体废物发电。
(4)生产原料中掺入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燃煤锅炉底渣(不含高炉渣)等废渣生产的水泥。
26.资源综合利用将立即退还。对原料中含有30%以上粉煤灰等废渣的水泥熟料,增值税即征即退。(国税函[2003]1164号)
27.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的技术转让所得免税。外国企业和个人从境外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属于1993结束前签订的合同。无论何时取得收入,都不征收营业税。1994 65438+10月1后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1999 65438+10月1后取得的收入,经申请,报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免征营业税。转让除技术以外的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财税[2006 54 38+0]36号)
28.转制科研机构的收入免税。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贸委所属的242家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部门所属的1134家科研机构,以及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的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转为企业科研机构并进入企业科研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财税[2003]第137号)
二。企业所得税
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减税或者免税
1.高科技企业救济。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财税[2006]88号)
2.农业技术服务和劳务免税。农村农业技术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台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的所得,以及城市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No。1)
3.技术服务的收入是免税的。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为各行业进行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和承包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No。1)
4.新企业免税。交通、邮电行业新设立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1年度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No。1)
5.新三产企业免征。对新设立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餐饮、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1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No。1)
6.新成立的企业免税。新设立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 ~ 2年。([94]财税字No。1)
7.新办劳务企业免税。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失业人数超过企业职工总数60%的,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新安置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所得税可减半征收2年。([94]财税字No。1)
8.特定领域新办企业予以减免。在国家划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三年内可以减免所得税。([94]财税字No。1)
9.新设立的三产企业免税。新设立的三产企业在多个行业经营的,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减免政策。([94]财税字No。1)
10.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缴或免征。新设立的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资源的企业,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可免征所得税1年。([94]财税字No。1)
11.利用三废的企业免税。企业以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资源的,自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94]财税字No。1)
12.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企业以本企业以外的散装煤矸石、矿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94]财税字No。1)
13.技术转让免税。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No。1)
14.新的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免征。国内新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从获利年度起,第1 ~ 2年免征所得税,第3 ~ 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15.集成电路制造商的减免。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者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 ~ 2年免征所得税,第3 ~ 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位于欠发达边远地区的,在减免税期满后的下一个10年内,可按其应纳税额减征15% ~ 30%的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16.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17.科研机构的技术性收入免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办发[2000]78号)
18.小线宽集成电路产品的减免税。对生产线宽度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产品生产企业,从2002年起实行“两免三减”政策,即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70号)
19.对新办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收。自2003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0日起,2000年7月65438日+0日之后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减免税优惠。减税期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减免税期满后,按1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3]82号)
20转制科研机构免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的242家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部门的1134家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并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第137号)
(2)税收减免
1.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已退增值税抵扣。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生产企业按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取得的税收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财税[2000]25号)
(3)投资信贷
1.国产设备投资信贷。凡在国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当年比上年增加的企业收入中抵免。当年信贷不足的,可以用次年的新收入展期,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财税字[1999]第290号)
2.年度设备投资信贷。同一技术改造项目按年购置设备投资按各年设备总投资计算;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前实现的应纳税额为基础,计算每个纳税年度可抵扣的企业所得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财税字[1999]第290号。
(4)再投资退税
集成电路生产再投资退税。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至2065年438+00日,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和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入其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入开办其他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和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税率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西部地区设立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制造企业,期限不少于5年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其再投资利润的80%退还其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70号)
(5)加速折旧
1.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设备折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至最低3年。(财税[2000]25号)
2.部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下列固定资产,可以采用余额递减法或者年限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国税发[2003]113号)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6)税收减免
1.扣除技术开发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种技术开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流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列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委托研究试制费等,均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各项费用增长幅度超过10%的,允许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税发[1999]49号)
2.软件企业工资费用扣除。对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其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税字[1999]第273号)
3.研发经费的扣除。对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我国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资助的各类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全额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当年扣除不足的,不得结转扣除。(国税发[2000]24号)
4.特定企业费用的扣除。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工资、薪金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财税[2000]25号)
5.科研机构其他收入的扣除。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如财产转让收入、租金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中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国办发[2000]78号)
6 .研发经费扣除。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将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经费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办发[2000]78号)
7.广告费的税前扣除。从2001、1、1起,医药、食品(含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用电器、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可以在每个纳税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8%以内抵扣广告。超过比例的广告支出可以无限期结转到以后年度。(国税发[2006 54 38+0]89号)
8.高新技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等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据实扣除。(国税发[2006 54 38+0]89号)
9.新兴产业广告费扣除。从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和需要升级的新成长企业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在拓展市场的特殊时期扣除其广告费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国税发[2006 54 38+0]89号)
10.研发经费的扣除。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支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财税[2006 54 38+0]5号)
三。财产税和行为税
具体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的税收优惠。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税。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国办发[2000]78号、财税[2006 54 38+0]5号)
2.科研开发用地免税。科研机构转制后,1999至2003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科研开发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9]第273号)
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税。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者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办发[2000]78号)
4.科研用地免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继承科研设施用地和房屋,免征契税。(法令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