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的步骤和专利初步审查的原则是什么?
专利审查步骤如下:
1,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必须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的主要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专利申请公布、请求实质审查和实质审查。
2.初审
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件和明显的实质性缺陷。
3.实质性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是审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二、专利初步审查的原则
在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5.2.1节审查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三项专利初步审查的统一要求,对原审查原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制定了初步审查的审查原则。明确审查员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保密原则
(2)书面审查的原则
(3)听证原则
(4)程序节约的原则
强调了审查员在初审程序中应当具有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在书面审查原则中,明确了在初审程序中“原则上不开会”,因为初审中的审查案件较多,审查范围为形式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申请文件中的缺陷一般可以通过补正的方式解决,不需要要求申请人见面、演示产品或者提供样品。但如果申请人主动找考官咨询,也要本着为申请人服务的精神认真见面。听证原则明确规定“在驳回决定之前,审查员应当告知申请人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在程序节约原则中,重申了为了提高审查效率,审查员应当尽可能在一份补正通知书中指出所有缺陷;保留了为当事人服务的原则,明确告知当事人后续的法律程序。
原审查指南中有一章是关于三项专利的审查程序,没有统一规定。这不仅在申请中造成了同样的问题,而且由于规定不同、办理程序不一致,导致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对审查标准的把握难以预料。《审查指南》修订中,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5节审查程序的基础上,结合审查实践,统一规定了审查程序:
(1)通过初审。
(二)申请文件的更正
(3)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四)对通知的答复
(五)驳回申请
(6)预审和复审的处理
在初步审查中明确规定,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对于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且无法通过补正克服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从节省程序和优化流程出发,修正的次数和拒绝的要求也是有限的。“申请文件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经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申请人陈述或者修改仍未消除的;或者申请文件存在形式上的缺陷,审查员已经发出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或者补正后仍未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对初步审查的范围、原则和程序进行了统一规定,简化了审查程序,缩短了审查流程,统一了审查基准。也有利于引导审查员按照统一的审查原则和工作程序进行审查;保证专利审批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