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条明确了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要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首先要明确其发明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从专利法第六条可以看出,职务发明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发明人、设计人在执行自己的任务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规定,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三种情况:一是在自己的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二是执行单位委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是辞职、退休或者工作调动后1年内做出的与本人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二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未向公众公开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技术资料。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自己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执行单位的任务,如果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实现的,也是职务发明,也就是说,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对于完成发明创造应当是不可缺少的。对于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性帮助的利用,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如果单位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合同的形式约定该发明是职务发明,那么该发明就是职务发明。所有的职务发明都是员工做的。员工虽然没有发明的所有权,但有免费使用的权利。如果一个公司可以用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此时发明专利的员工可以获得高额的经济奖励。如果不是公司的所有权,那么公司就不能无偿使用职务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