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法律主观性:
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认定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办理的案件;2.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因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案件;3.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因房地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管辖权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