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外观设计分类的规定

三。分类号的确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类别。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类别未写明或者写明的类别不准确的,专利局应当予以补充或者修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关于外观设计分类的规定一、内容分类审查员按照国际分类表对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进行分类,并给出大类和小类号。二。分类依据外观设计分类应以申请人提交的照片中显示的图片或产品为依据。为保证分类的准确性,申请人应提供产品类别及其所属领域等信息。请求书中记载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和简要说明中载明的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信息,可以说明或者限定图片或者照片中标明的产品类别,可以作为分类的依据或者参考。请求书中记载的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标明的产品名称不一致的,分类审查员应当根据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给出分类号,并标明该情况。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出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时,在确定产品类别时,一般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是,如果申请人给出的类别不准确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修改该类别,并给出准确的分类号。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未给出该外观设计产品类别的情况下,审查员可以依职权给出该产品的分类号。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因修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而需要修改分类号的,审查员应当重新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