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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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7.2.2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第(三)项规定:

(三)转让(或赠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都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二)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专利)申请,转让方为中国大陆个人或单位,受让方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以及双方签字或盖章的转让合同。

(三)转让方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受让方为中国大陆个人或者单位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为同一转让方,受让方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为同一受让方,转让方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适用本条第(三)项的规定。

中国大陆地区的个人或者单位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为同一转让方,受让方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参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中间

中国境内的个人或者单位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省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为同一受让方,转让方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参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

转让方为中国大陆个人或单位,受让方为香港、澳门或台湾省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参照本项第(二)项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