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公司基金吗?

我国1997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基金按照组织形式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但2003年颁布的《基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因此,公司型基金不受《基金法》的控制。后来“国务院另行规定”迟迟没有出台,导致我国《基金法》变成了“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律制度的缺失和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我国没有公司基金成长的土壤。目前国内现有的60多只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几年前,短命的公司基金“淄博基金”悄然改为契约型基金。然而,契约型基金的进一步发展现在很困难。不仅三分之二的基金运作处于亏损状态,甚至在基金发行过程中存在硬摊派现象,个别基金经理存在滥用权利、违规操作的行为,如“青岛啤酒事件”、“深圳高速事件”等。最后,契约型基金的投资品种和操作理念几乎是“千人一面”,同质化严重,机构投资者个性化服务的缺乏,导致市场对此类基金的投资欲望普遍下降。同时,企业资金实际上完全无法操作,也无力改变这种状况。

目前,企业资金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资金法律空缺:“国务院另行规定”尚未出台。公司资金的实际运作受到公司法、基金法、信托法的制约,但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方式,多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弊端多,可操作性低。在资金运作的合理成本、定期报告、内控机制、绩效评价等诸多方面难以形成顺畅的市场化运作。

二是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仍然空缺: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基金在税收上与普通企业同等对待,必须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高额税款。近50%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让企业基金不堪重负,失去了市场运作的可操作性,与契约型公募基金不在一个起跑线上。在实践中,这导致机构投资市场只能局限于狭窄的契约型公募基金和众多的“投资顾问”地下小账户,阻碍了机构投资市场专业化、效率化和规模化的健康发展。

第三,公司资金的认购和赎回根本不具备操作性:工商登记过程中的增资减资手续过分繁琐冗长。对于公司基金这种特殊类型的“投资公司”,其增资减资的程序与普通企业相同。增资的工商手续需要5个工作日,减资的工商手续需要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45天才能开始,工商手续还需要5个工作日。如此漫长的工商程序,让企业资金很难捕捉到市场机会。虽然我们在与工商登记部门的调查中确认,这种特殊的“投资公司”可以在3天内完成增资或减资手续,实现与国际T+3处理的接轨。

第四,上交所的分仓结算不到位:机构投资者通常买卖金额较大,通过分仓下单是发达市场必备的功能。分仓下单有很多好处,包括减少对市场的冲击,避免可能的市场操纵,提升券商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深交所已经可以异地结算了。但由于设计问题,在目前的实践中,大多数投资机构采取多买席位或多开户的方式,一方面增加了运营成本,另一方面使得托管银行的基金净值估值无法进行,同时多席位多账户使得监管部门无法了解基金持仓的整体情况,这将严重阻碍我国托管银行专业化水平的发展。从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的角度来看,这无疑增加了交易和结算过程中的成本和风险。

五是公告制度过于地方化,效率低下,成本高:相关操作流程中的“报纸”公告需要省级以上报纸。这些报纸相对过于本土化,由于版面的限制,往往造成公告排队效率低下。对于为机构投资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部门来说,从省级以上报刊上搜集相关信息进行专业操作和确认是非常困难的。这些都不利于商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有效的商业运作。现行的公告制度不能满足我国商业活动的专业性要求,更不能满足企业资金运作中频繁的增资减资操作。

机构投资者市场的长期缺位是我国资本市场投资技能和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是我国资本市场绩效与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相背离的主要原因之一。法律法规的不匹配也导致了我国机构投资市场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纷纷采用土办法。导致专业水平低,进入市场成本高,运营成本高,评估难,相关市场环境无法培育成长。因此,中国是时候出台合理的基金法律和制度安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