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对知识产权理解不当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出资形式。因此,著作权,如相关权利、商标、专利、非专有技术、制造商名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等。都是可用的出资方式。

但是,即使可以出资的知识产权类型很多,在具体出资形式的选择上也面临法律风险。因为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可能有不同的价值,有不同的市场应用价值,这些都需要认真考虑,一定要选择相对成熟的、有广阔市场前景或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类型来投稿。

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是起步阶段的主要出资,但出资范围比较大。未受专利保护的非专有技术也可以出资,不应仅限于专利或商标。否则,知识产权的普遍性和价值得不到充分发挥,投资成功的几率也会降低。

二、知识产权缺陷的法律风险

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将明确这部分固有的风险成本,以便在静态认定中先行支付。

首先是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合法性。问题集中在:商标或专利的出资人应出示何种权利证书,以判断相关知识产权的公示和公信力效果,从而验证出资客体的合法性。

二是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的稳定性。所谓知识产权的稳定性,是指在法定保护期内,知识产权受权利人控制和法律保护的程度。一方面,商标法设置了注册商标的“撤销”程序。专利法对取得的专利权设置了“无效”程序。这意味着作为出资的商标、专利可能因他人申请而被“撤销”,从而使知识产权出资无效。另一方面,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因为第三人提出的主张成立而产生出资无效的后果。

三是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及时性。这个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与合法性和稳定性交叉。特别提出要考察知识产权出资的时效性,因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都有法定的有效期限,实践中因到期知识产权失去投资价值而引发的投资纠纷也很多。

第三,知识产权投资者的法律风险

首先,公民个人以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考察该成果是职务成果还是非职务成果。根据专利法规定,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过程中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职务发明贡献的处分权一般属于单位,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使用,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自然人根据自己作品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是从事自己的工作活动的可预见结果或者自然结果,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的软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由此可见,如果公民以个人名义用职务成果出资,可能会遭到所在单位的反对,这会给接受出资的公司带来很多麻烦。

其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注意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法人活动的性质,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第一,在政府机构和法人中,由国家授权代表国家,对国有财产进行投资的机构或部门,都可以成为公司的投资者,因此当然可以以知识产权对公司进行投资。在其他情况下,作为法人的机关不能成为知识产权出资人。二、公司的“投资者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含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只要它有权处置一项知识产权,它就能为公司做出贡献。

第三,多元主体以其知识产权出资时,应注意其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专利法中的“* * *与发明创造”为例。一种情况,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对于在委托关系下产生的技术成果,法律规定委托双方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该成果的权利归属;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所开发的技术成果由受托人享有。另一种情况是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归合作开发各方所有,一方对成果的处分必须得到其他各方的同意,* * *享有收益。

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与其市场应用和盈利价值有关,也与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强弱有关。因此,基于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价数据,是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投入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在评估过程中,忽略以下因素往往会导致评估结果的错误。

(1)高新前期开发费用不实。

(2)对同类产品或技术的市场风险预测不准确,市场潜力和价值分析有偏差。

(3)后续开发费用预测不正确。

如果评估不准确或不当,技术出资人在知识产权价值保护方面将会遭受很大的不利。

更多关于资产评估的问题,请参考秦大一律师的《资产管理专题研究》。

五、知识产权投资比例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是指知识产权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界定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立法对知识产权出资上限的限制;二是实践中如何确定知识产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按照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70%,说明法律是鼓励知识产权出资的,但出资比例过高或过低也存在法律风险。所以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比例。以下三个参考原则:

(1)知识产权是公司所必需的。

设立公司时,股东必须就公司的业务达成协议,包括业务对象、业务范围等,并将其作为绝对必要的条款记载在公司章程中。股东在决定出资时,必须确保知识产权是公司业务所必需的。公司的经营对象和范围不仅决定了公司资本的大小,也决定了公司的资本结构。例如,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其所需资本应主要由货币资金构成。例如,对于经营出租车的出租车公司来说,构成其资本的成分可以是货币资金、实物财产和出租车特许经营权。因此,为了保证知识产权对公司是必要的,股东必须根据公司的经营对象和经营范围确定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如果公司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可以增加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甚至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最大比例出资。如果公司经营的是非高科技产业,而是一般产业,尤其是第三产业,就应该减少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以增加货币资金和公司需要的其他财产的出资。

(二)知识产权与公司业务规模相适应。

一般来说,公司经营规模越大,投入的资本越多,借入的资本也就越多。知识产权需要与一定的有形资产相结合,才能发挥其资本功能。公司的业务规模越大,就越需要有形资产来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知识产权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过高,对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要求较多。并且“在初始阶段,公司一般依靠发行股票和内部债务进行融资。”这无疑会增加公司的融资压力,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甚至造成公司经营困难。因此,股东在决定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时,要考虑公司未来业务规模的大小。业务规模大的,适当降低知识产权投入比例;如果业务规模较小,可适当增加知识产权投资比例。

(C)知识产权本身的适用性

这里所说的适格,是指知识产权的性质、类型、新旧技术、实用性与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适应。这是根据知识产权本身的因素来决定其投资比例的。在确定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时,股东应区分知识产权是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还是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还要区分清楚专利权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因为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对货币等有形资产的要求不同。如果发明专利权是公司产品生产所必需的,投资比例当然可以适当提高。商标权不直接与公司生产结合的,应适当降低投资比例,增加其他资本比例。技术的新旧程度和实用程度主要是指技术的先进性,是否有新技术和替代技术,这种技术生产的产品是中间产品还是终端产品。这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确定也有重大影响。技术越先进、更新,专利权和技术秘密的出资比例可以越高。生产最终产品的技术投资比例可以高于生产中间产品的技术投资比例;另一方面,对于仍有价值的旧技术、保护期相对较短的专利、商标和版权,以及生产中间产品实用性较差的技术,应适当降低出资比例。

六、知识产权投资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资本化有两种方式: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但知识产权资本化不是简单的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如果投资者以转让的方式出资,表面上看是将特定的知识产权完全“出售”给其所出资的公司,但与普通知识产权的转让有两个区别:一是投资者不收取知识产权转让的对价,而是因此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第二,投资者可能没有完全丧失知识产权。投资人作为股东可以享有公司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他可以按照约定分享知识产权,使其回到投资人手中。鉴于此,知识产权的出资人不能简单地从知识产权转让和使用许可的角度来分析这两种出资方式的优劣。资本化的知识产权是动态资本,相当不稳定。这不仅是接受出资的企业必须考虑的因素,也是知识产权投资者在选择出资方式时必须考虑的内容。以商标权出资为例。被投资企业终止时,商标权仍可返还给投资者,因此商标在资本化期间的价值波动,特别是被投资企业不使用时,会影响商标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在合资企业中作为出资的方式,可以是转让我们的商标或者许可使用我们的商标。后一种方式,我们还是保留在合资公司之外自己使用的权利。通过这种方式投资,我们的驰名商标被破坏和打压的可能性更小。”其实这对于投资国内有商标权的企业也是有启发的。

以知识产权形式转让的,各方应当遵守知识产权转让法的规定。首先,接受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接受商标权出资的公司必须具备《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接受专利技术出资的企业必须符合《专利法》对专利主体资格的要求;接受人用药品、烟草制品注册商标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商品生产部门的许可证书;接受知识产权投资,必须保证使用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其次,知识产权的出资人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出资人应当整体转让特定的商标权或者专利权;[26]投资者以已许可他人使用的知识产权出资的,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且不得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以知识产权许可方式投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者保留知识产权的最终处置权,只将知识产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使用权“转让”给接受投资的公司。在投资协议中,双方明确知识产权使用权的范围和内容。知识产权的许可权具有资本的属性,可以用来创造新的价值,因此可以用于投资。“在技术贸易中,一方将自己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即‘卖专利’)的情况非常罕见;想获得先进技术的人通常只是想获得相关技术的使用权。很少有人会‘购买’别人的专利,因为购买专利的成本比仅仅获得使用权要高得多。”[27]投资人以知识产权许可方式出资时,应遵守《知识产权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投资可能存在法律障碍。知识产权具有时效性,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可能与接受出资的公司经营期限不一致。此时,无论是以知识产权转让的方式还是以知识产权许可的方式向公司出资,都会与公司法的资本保全原则相冲突。表现之一是,如果知识产权资本有效期短于公司经营期,公司将难以维持资本;第二个表现是知识产权的价值不稳定。例如,商标的价值与商标的用途和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密切相关,专利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的价值与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和市场变化密切相关。一旦知识产权资本价值的波动使其低于出资时的评估价值,公司不得不采取相关的资本维持措施。

七。知识产权投资的商业风险

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商业化程度直接决定了知识产权在公司经营的动态过程中能否被应用和发挥作用,其中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有:

(一)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

以专利为例,我国专利法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仅应当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还应当具有实用性,并将“实用性”定义为“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然而,这一实际要求只是强调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体现在一个具体的方案中,并不要求它可以立即制造或使用。除专利外,作为出资的专有技术和计算机软件也必须证明该知识产权在技术上的可实施性。

(2)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如何?

获得知识产权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一般具有先进性,但由于市场复杂因素的较量,先进性无法决定市场前景。按照我国现行专利法,一项发明专利从申请日到授权日,可能需要长达三四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潜力巨大,但很可能在获得专利权时其市场潜力已经大大降低甚至不复存在。此外,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及其市场前景仅与已公开的相比较。更先进的、未公开的技术,往往是专利技术的“强敌”。总之,企业接受对创造性智力成果的投资,目的是获得可盈利的技术,形成竞争优势,因此有必要对知识产权市场作为出资的前景进行考察和论证。

(3)是指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的经济寿命长短。

知识产权的经济寿命不等于其法律保护期。对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即将到期的知识产权的经济寿命并不长,但有效期更长的知识产权的经济寿命不一定长。专利制度不仅保护发明者的利益,而且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他们对专利发明的专属法律保护。同时,专利制度的开放性也使得专利权人的“专有权”具有一定的相对性。这是因为专利文件的公布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开通,大大缩短了人们在原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开发更先进技术的时间。基于此,企业在接受创造性智力成果投资时,需要分别考虑技术的经济寿命和知识产权的有效期。

八。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即使知识产权的归属没有争议,出资人也会面临技术所有者限制知识产权转让的问题,因为这关系到出资人的风险利益,不当的转让或交易可能不利于知识产权价值的维护和利用。

控股企业既有合并会计的会计意义,又有掌握管理层主动权的控制意义。要真正控制一个企业,除了控股方投资比例的绝对优势外,控股方还必须担任董事长,还有任命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提名权。这样才能更有效地贯彻企业董事会的决议和管理理念。对于投资控股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控股股东能够真正掌握所投资的高新技术,防止高新技术被另一家取代,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的投资损失。

因此,在合作协议中,如果当事人忽视或轻视技术成果的归属,或者协议模糊不清,就容易引发纠纷,尤其是对技术开发者而言,会对知识产权保护造成重大障碍。这种隐患可能导致技术成果的组成部分使用不当、泄露或不完整。

为防止高新技术被擅自转让,可在投资合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考虑以下措施:

(1)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在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协议中,列明了投资前后高新技术的归属,列入了所有投资者对所投资高新技术的保证和承诺,使所有投资者处理高新技术成果的行为受到法律约束,只有在完成转让手续后,知识产权出资才能真正归企业所有并得到控制。

可纳入公司章程的与该高新技术相关的相应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的生产工艺、流程及其他根据法律和惯例应合理视为专有技术的技术秘密)的所有权归设立公司专有,各方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不得提出反对意见,不得以个人名义转让。

(二)明确约定各方都有知识产权保密义务。

限制各方对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和技术秘密的使用和保密,如果不限制保密义务,不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将导致各方可能随意使用、转让或披露的风险。

如果高新技术被非法泄露,将严重影响已成立企业的商业存在价值和风险投资家的风险利益。因此,考虑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合同章程中加入高新技术的保密义务和泄露惩罚条款,通过制定完善的企业商业秘密制度来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

(3)通过对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保护知识产权。

在股东利益的驱动下,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不仅有利于高新技术的应用,也有利于高新技术专利权的保护,同时高新技术的后续发展也得到了保障。比如伊利集团给了核心技术骨干大量的股票期权,稳定了技术团队和整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