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在中国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个人所有。
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为专利权人。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 * *与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人所有或者持有。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管辖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由指定的单位实施,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我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五条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依照本法办理。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第二十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