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pct申请国际阶段修改的错误说法有哪些?
问题描述不清楚,无法回答。以下是关于PCT申请国际阶段修改的规定:
在PCT申请的国际阶段,申请人有两次机会进行修改:
1.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的修改: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际局提交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修改期限为自国际检索报告发送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以较晚到期者为准。
二。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三十四条的修改:即在开始初步审查程序后可以进行的修改。从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到审查员起草专利国际初步报告,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的修改。
详见/shewaizhishi/20170724108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