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
依照本办法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具中文译本;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证明及证明文件。第四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强制许可事项。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强制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交委托书,注明授权权限。当事人有两个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另有规定外,提交的书面文件中指定的第一方为该方的代表人。第二章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和受理第五条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未实施或者未完全实施其专利的,自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的,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实施强制许可。第六条在国家紧急状态或者特殊情况下,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具备实施条件的指定单位给予强制许可。第七条为了公共卫生的目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强制许可制造专利药品并向下列国家或者地区出口:
(1)最不发达国家或地区;
(2)世界贸易组织的发达成员或发展中成员,已根据有关国际条约通知其希望成为进口商。第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同以前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比,是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并且其实施依赖于以前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强制许可实施以前的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情况下,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九条请求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和电话号码;
(二)申请人的国籍或者注册国家或者地区;
(三)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以及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四)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事实和期限;
(五)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机构的名称和代理机构代码以及该代理机构指定的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许可证号和联系电话;
(六)请求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代理机构的印章;
(7)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一式两份。第十条强制许可请求涉及两个以上专利权人的,请求人应当按照专利权人的数量提交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的副本。第十一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或者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强制许可的,请求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曾请求专利权人以合理的条件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强制许可的,请求人应当提交司法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认定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为垄断行为的生效判决或者决定。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需要给予强制许可的;
(二)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以及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提出给予强制许可的期限;
(四)具备实施条件的指定单位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和电话;
(五)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