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中级法院管辖权的异同。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外国人的自诉案件)。
①涉港澳台自诉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否则由中级法院管辖。
(2)依照刑法规定的普遍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审理的刑事案件,由被告人被逮捕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案件。
(一)专利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专利侵权和专利合同纠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海事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
(3)商标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注: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1-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较大城市的第一审商标争议案件。
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注: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
(5)域名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也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定;没有选择仲裁委员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申请撤销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