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使用权和无形资产的区别
1.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处理不当。无形资产所有权是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无形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形资产使用权是根据企业无形资产的用途和性能使用,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只有使用权的无形资产作为拥有所有权的无形资产入账,从而增加无形资产摊销,减少利润,进而减少缴纳所得税。2.无形资产的增加是不真实的。不合规企业增加的无形资产有的没有法律文件,有的已经超过法律有效期。3.无形资产的不正确估价。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1)购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2)企业自行开发并申请收购的无形资产,按照收购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实际净支出计价。(3)投资者作为资本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或者合同约定、企业申请的金额进行评估。(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提供的相关凭证确认的价值以及接受捐赠时发生的费用确定。企业明知估价不合法、不合理,故意将无形资产估价过高或过低;没有法定程序进行评估或确认,就随便定价,在没有企业合并或接受其他单位商誉投资时,就对商誉进行定价和入账。4.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符合要求。无形资产是一种特殊的资产,可以使企业长期受益。因此,从开始使用之日起,企业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协议或企业申请的规定期限和有效使用期,平均分摊管理费用。无形资产的有效期限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了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较短的原则确定。(2)法律法规未规定有效期,企业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了信誉期限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信誉期限确定。(3)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请中未规定法定有效期和受益期限的,按照不低于10年的期限确定。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否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存在通过随意改变摊销年限调整管理费用、或多或少摊入无形资产、人为调整财务成果水平等欺诈性的无形资产摊销方式。5.无形资产摊销额不正确。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以法定摊销期限确定。虽然无形资产的某些价值和特权会持续一段时间,但最终会终结和丧失。工作中,企业为了随时调整利润,通过随时调整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来调整金额,虚假调整费用是否合理。6.无形资产摊销不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无形资产有三种方式:购买、自创和从其他单位投资转入。取得时,用“银行存款”和“实收资本”科目核算。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无形资产,可以根据所附文件或者参照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价值。通过“资本公积”核算,企业通常会对通过不同手段取得的无形资产进行造假。为了记账方便,他们故意装出一副傲慢的样子。如果企业以任何方式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始正常“营业”,发现所谓“在企业验资报告中”7。非法生产无形资产的虚假证明,如:非法生产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办理必要的产权过户手续的无形资产的虚假证明。8.企业将转让收入记为“营业外收入”,逃避“营业税”。如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收入65438+万元,本应记入“其他业务收入”,但企业将“其他业务收入”记为“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营业税10×5%=5000元,企业偷逃营业税5000元。9.虚增商誉,增加费用。商誉的定价只有在企业合并的情况下才会入账,而在正常经营期间,企业会擅自将商誉入账,摊薄费用,减少利润。10,出售无形资产,出售无形资产不记账,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应随着无形资产的出售而消失,账面上应核销“无形资产”的成本价值。但是为了增加公司的开支,达到降低利润的目的。隐瞒销售证据,对销售的“无形资产”不做会计处理。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地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归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