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补助企业的专利权奖励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财税[2009]87号),1。企业在2008年10月1日至2000年2月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总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可视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资金。(二)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者具体的管理要求;(三)企业应当单独核算资金和用资金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