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特许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法律分析:特许人应至少有两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直营店,经营时间在1年以上。特许人应在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65,438+05天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2)全国所有加盟商门店分布。
(3)特许人的市场计划。(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格证明。(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明。(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材料时,不适用前款规定。(7)中国第一份与被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9)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目录(应注明手册的各章页数和总页数,若在特许经营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应提供预计印刷页数)。(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方可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项目。(十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书。(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上述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境外形成的,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缔结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认证手续。在香港、澳门和台湾省的,应当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第七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