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R&D费用加扣除

法律主观性:

R&D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项优惠政策。企业在加计扣除R&D费用时,应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提高申报率。注意R&D费用加扣除的范围,扩大R&D费用加扣除的范围。2013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R&D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65 438+03]70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R&D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65438号)中发布。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直接从事R&D活动的在职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D活动专用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测和维修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和一般检测手段的购置费;新药开发的临床试验费;研究开发成果鉴定费。企业在收取R&D费用时,应将上述费用纳入扣除范围,提高企业减税额度,充分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还应注意不应计入R&D费用扣除的费用项目,包括以下几类。外部R&D人员的劳动力成本。外部R&D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五险一金不得计入附加扣除,但一年内工作满183天的外部人员的上述费用允许计入“R&D费用”科目。企业为直接从事R&D活动的在职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根据财税[2065 438+03]70号文件规定,允许纳入附加扣除范围的五险一金不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用于R&D活动的房屋租金和折旧费用。除专门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外,用于R&D活动的其他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和折旧费不得纳入附加扣除。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R&D人员培训费、培训费、专家咨询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持费、高新R&D保险费等。从政府或母公司取得的研发费用专项拨款。非专门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运行维护、调整、检测和修理费,软件、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中试和产品试用的模具、工艺和设备的开发制造费。增加和扣除的R&D费用强调与企业R&D活动的直接相关性,并注重特殊性。如果上述仪器、设备等。用于本企业除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究开发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上述费用不能计入附加扣除。重视R&D费用的会计管理。企业应对R&D费用进行专户管理。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必须对R&D进行专账管理。未设立专门的R&D机构或企业R&D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当分别核算R&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准确合理核算各项研发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允许追加扣除。2013 12 3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R&D费用税收管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27号),进一步明确了R&D费用辅助账户的建立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优惠的基本条件。虽然文件没有将R&D费用补充账户作为享受附加扣除的必要条件,但这将是企业在2014申报附加扣除和应对税务检查的关键。因此,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的通知》(郭克政发〔2008〕362号)第四条第(二)项的标准和口径,对R&D费用进行专户管理。R&D费用应按项目收取。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次R&D活动的,应当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抵扣的R&D费用。R&D费用扣除的范围强调直接相关性、特定性和准确性。企业只有按项目归集R&D费用,才能保证R&D项目与R&D费用的相关性。可享受加计扣除的R&D费用,必须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1版)》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中规定的项目所从事的企业R&D活动。因此,企业在建立R&D项目时,应选择符合要求的领域,以顺利通过企业R&D项目的评审。R&D费用扣除政策在五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是放宽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R&D活动范围。原R&D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R&D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这次政策调整不是正面列举,而是反列举,参考了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除了那些不应该纳入的R&D活动,其他的都可以作为加扣的R&D活动纳入优惠范围。也就是说,从操作清晰的角度来看,原来的正枚举变成了反枚举,一些新兴的业态只要不排除就可以扣除。二是扩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原来优惠的R&D费用只限于专职R&D人员的费用,以及专门用于R&D的材料费用、仪器设备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等。,不包括外部R&D人员的劳务费。这导致一些R&D活动,包括企业开展的活动,不能完全计入R&D费用范围。此次政策调整,在原有允许扣除范围的基础上,将与R&D直接相关的外聘人员劳务费、产品试制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R&D保险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也纳入R&D费用扣除范围。三是简化R&D费用的收取和核算管理。原来,企业必须设立R&D费用专用账户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但很多企业可能没有设立专用账户进行核算,所以申报时不符合要求。此次调整只要求在现有会计科目的基础上,按照R&D科目设置辅助账户,比专项账户简单很多,简化了企业会计管理。四是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R&D费用可以追溯享受。可能有一些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符合要求,但没有申报。在今年的会计期间,发现这些活动可以列入R&D费用加扣除,或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只要符合当时加扣的税收政策,就可以倒推三年。五是减少审核程序。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待遇,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R&D项目有异议时,需要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文件。调整后的程序是将企业享受附加扣除简化为事中事后备案管理,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不需要拿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核实后会提供。如果对R&D项目有异议,税务机关将直接与科技部协商,由科技部提供鉴定。企业享受政策通道更方便、更直接、更高效。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下列无形资产不得扣除摊销费用:(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自行开发费用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4)其他不能从摊销费用中扣除的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