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调解的收费是多少?

庭外调解的费用为案件受理费的一半。

非财产案件庭外调解费的支付标准如下:

1.每个离婚案件赔付50元到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单独缴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缴纳;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0元至65438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按知识产权案件的标准处理;

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5、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6、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7.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六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费。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第八条下列案件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不支付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

(二)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未提出上诉,但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