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的公司,我把一张公司会员卡的原始设计发给了以前的销售同事!!是否侵犯公司机密?!

我觉得要看具体情况:

1.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公司会员卡的原始设计”不是商业秘密。

2.如果“某公司会员卡的原始设计图”是有专利的,会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你有保密的义务,但是用人单位要在限定的期限内每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呵呵!公司无权直接被解雇。

3.“我没签劳动合同!!!!"恭喜你!

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可以起诉你的公司,顺便提供精神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