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二。第三条改为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计和施工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三。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中,应当明确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意见。”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设计文件的专项审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5.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抗震鉴定结果应当确定建设工程是否需要抗震加固,是否存在严重的地震安全隐患。地震鉴定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六、删除第十八条。七、删除第二十二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0年2月6日起施行。

《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