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在基本原则中增加“绿色原则”,努力营造环境保护立法环境。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

二是完善了自然人制度,加强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

1,增加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胎儿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在分娩时已经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这一规定是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新增的规定,也是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备受关注和讨论的规定。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降低了。

《民法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益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完善监护制度。

(1)扩大了病房范围。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被监护人的范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而《民法通则》摒弃了“精神病人”的概念,表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内涵上,它注重法语。

从广义上讲,扩大了保护范围。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一定程度的识别能力和认知能力缺失的情况越来越多。除此之外,还有一定数量的智障和植物人,以及一些因为态度和习惯不好(如浪费、酗酒、赌博、吸毒等)而缺乏意思能力的人。).

他们的生活习惯与常人不同,行为能力因对某些物质的依赖而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所以大多数国家都选择将其列为限制行为能力的范围。

(2)确立监护的范围和顺序。

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权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2)父母与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精神病人工作的单位已被删除。

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4)增加了成年人故意监护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与其近亲属和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其监护人。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完善法人制度,进一步细分法人资格。

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法人机关被撤销的,该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承继的法人机关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法人机关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法人机关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条?城乡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进行履行职责所需的民事活动。

未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权。

第四,完善对民事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对知识产权和虚拟财产的保护。

1,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获取并保证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泄露他人个人信息。”

这一次,个人信息的保护被写入民法总则。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所有权关系,意味着个人可以将信息视为一项民事权利。如果这种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被侵害人有权获得法律救济。这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变化而对法律进行的重大调整。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下列客体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知识产权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在《民法通则》中,对知识产权的客体作了原则性规定,并通过单独的法律法规为知识产权预留了空间。

3.加大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如互联网账号、游戏设备、q币等网络财产)写入民法总则,不仅符合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发展的现实需要,也为多元化后进一步加强民法意义上的虚拟财产保护奠定了基础。

数据和虚拟网络财产是一种特殊的东西。

第五,完善民事责任制度,细化不同情况下的责任分担方式。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关于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主要规定如下:

1.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履行民事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列举了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等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3.为整顿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因自愿紧急救助造成被救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紧急救助造成被救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流眼泪’,一直是公众的呼声。针对目前我国因见义勇为行为引发的纠纷案件,《民法通则》以法律形式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后顾之忧。

此外,侵权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损害自己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六是诉讼时效延长,维权空间进一步扩大。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将不受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民法通则》主要规定如下: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

《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至三年,可以适应社会生活新情况不断出现、交易方式和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复杂的现实和司法实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增加了特别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从18周岁开始,可以在18周岁到21周岁之间向法院主张权利。

如果在特定情况下暂停、中断甚至延长期限,则可以长于21岁。

增加受性侵害未成年人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点,为受性侵害未成年人成年后寻求法律救济提供机会,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扩展数据:

民法通则的八大变化;

一、民法通则的变化

自然人的出生、死亡时间按照“出生证明记录→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录→其他证明”的顺序确定,改变了《民通意见》规定的“户籍证明记录→出生证明记录→其他证明”的顺序。

二。民法通则的变化2

第16条:胎儿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权利能力,但分娩时死亡的除外。

该规定将胎儿利益的保护范围从《继承法意见》第45条确立的继承“特别部分”制度扩大到“接受赠与”。

三。民法通则的变化3

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点由《民法通则》中的10周岁改为8周岁。

如果你不明白它为什么要如此修改,你不妨去参观一下侃侃的幼儿园和孩子们,以了解它的合理性。

四。民法通则的变化4

(1)取消“相关组织预先指定”,相关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增加了“临时监护人”的规定。

(3)增加“未成年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

(4)增加“故意监护”,即完全行为能力人“未雨绸缪”,通过与相关主体协商,提前确定自己未来的监护人。

(5)规定“父母、子女、配偶”的监护资格应当与“赡养、扶养、抚养”的义务相分离,即在监护资格被撤销后,应当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动词 (verb的缩写)民法通则的变化五

(1)建立财产托管人“轻微过失免责”规则。

(2)被宣告死亡的死亡时间的确定:一般情况为“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特殊情况为“事故发生之日”。

(3)规定死亡宣告撤销后婚姻关系自行恢复的例外:配偶一方声明不愿自行恢复。

不及物动词民法通则的变化六

《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法律”行为,因此“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着实质性的区别。《民法通则》果断去除了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评价,即只要以意思表示为要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化的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七。民法通则的变化七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单方面行为和契约行为不再区分。只要行为与其能力相适应,在满足其他有效要件的前提下是有效的;超越能力范围实施的行为效力待定。

(2)这一规定结束了旧法时代区分评价“单方行为”和“合同行为”效力的局面(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单方行为无效,合同行为的效力或效力待定)。

八。民法通则的变化八

在《民法通则》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采取一刀切的规范模式:主观标准为1年。

《民法通则》将其分为三种情况:

(1)欺诈且显失公平——主观标准1年;

(2)胁迫——从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1年;

(3)重大误解——主观标准为3个月。

此外,上述三种情形的时效期间最长为五年(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中国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中国人与国家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