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使用境外机构的设计服务可否代扣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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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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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境外公司在境外提供设计劳务贵公司应代扣代缴营业税等,因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具该劳务发生在境外,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