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写作
那么,在撰写索赔书的实践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1.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基础。
出于保密和保护的考虑,申请人往往不愿意过多披露自己的技术方案,希望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越广越好。这会造成权利要求没有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从而导致专利申请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而被驳回。
在应用实践中,关于权利要求应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权利要求中每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都应完整地记载在说明书中,即权利要求中的每一项技术特征都应记载在说明书中(属于已知技术的部分特征除外)。同时,手册还应清楚地解释各种技术特征及其工作和操作模式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申请机械发明时,我们应该特别注意这一点。仅仅陈述所有的机械部件是不够的,还需要清楚地描述它们。
第二,为了获得尽可能广泛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一般都是对说明书中记载的一个或多个具体技术方案的概括。通常,这种超一般化需要足够多的实施例的支持才能被允许。例如,如果说明书中记载了螺接、焊接、铆接等连接方式,则在权利要求中可以概括为“定位连接”,这样保护范围就不限于说明书中公开的这些连接方式。但是,如果在说明书的实施例中仅公开了螺纹连接,则不能用权利要求中的“定位连接”来概括。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当权利要求中使用上位概念时,上位概念所概括的内容不应与下位概念的内容并列。比如空心楼盖的永久芯模是用坚硬的薄壁管或者钢管,这是不对的。因为硬薄壁管是钢管的上层概念。
一般来说,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例越多,允许的一般概念越高。也就是说,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例越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越广。在美国和日本的申请中,申请人经常使用十几个实施例来支持概括的权利要求。当然,这里需要解释的是,并非所有概括的权利要求都需要得到多个实施例的支持。对于与一整类产品或机械相关的权利要求,如果在说明书中有很好的支持,并且没有理由怀疑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能在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内实施,那么即使权利要求的范围很广,也是允许的。例如,在题为“空心楼板的施工方法”的专利申请中,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是通过定位件将硬薄壁管固定在混凝土中,但在实施本说明书时,仅公开了用N型铁丝将薄壁件捆绑在混凝土中的定位方法,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可以采用许多常规的定位件将硬薄壁管定位在混凝土中,而无需创造性劳动,因此这种概括是允许的。
当说明书中公开的实施例不足以支持上位概念或者没有合适的上位概念时,权利要求可以以并列技术方案的形式撰写。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行技术方案的描述要清晰。比如不应该有“空心楼板用硬质薄壁管由水泥纤维管、钢管、塑料管或其他类似材料制成”这样的平行选择概括术语,其中“其他类似材料”的描述不明确,不能与具体对象或方法并列。
第三,应当使用技术特征来表述权利要求中完整的技术方案,所采用的技术特征应当是具有技术含义的具体特征。这里的具体特征指的是具体的结构特征或方法步骤。当某一技术特征不能由结构特征所限定,或者不如功能或效果特征所限定的那样清楚,并且该功能或效果可以通过说明书中充分规定的实验或操作直接和明确地验证时,发明往往由功能或效果特征所限定。但是,很容易出现对功能或效果特征的限制可能导致对说明书中未记载的其他特征或方法的概括,从而使权利要求未在说明书中得到限定。例如,一项名为“一种机械玩具动物”的发明申请,其权利要求1如下:“一种机械玩具动物,由动力机构、传动结构和运动机构组成,其特征在于增加了一套控制玩具动物蹲、坐、躺、站和走的结构。”显然,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由功能限定,但是说明书仅公开了具体实施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难在没有创造性工作的情况下找到其他不同的控制机制来控制玩具动物蹲、坐、躺、站和走,因此不允许这样的功能限制。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已经在原公开的权利要求中公开但没有记载在说明书中时,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允许申请人在申请阶段将其添加到说明书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实质性支持,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取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中直接获得或概括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