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和子公司如何正确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支付劳务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我国。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并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支出进行纳税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服务的内容、费用和金额等。,凡按照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税前成本扣除。三、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类似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收取;也可以采用服务分摊协议,即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服务成本分摊合同或协议,将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成本加上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总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受益服务的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之间合理分摊。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支付的管理费,由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不得在税前扣除。五、子公司申报支付给母公司的服务费税前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等与费用税前扣除相关的资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所支付的服务费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