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政诉讼集中管辖规定

法律主观性:

行政诉讼第一审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较疑难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行政诉讼中,一审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审理。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关或者本辖区、最高人民法院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法律客观性: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力划分,是涉及行政审判组织制度、公民诉权保障、宪法分权制度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一、在理解行政诉讼管辖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管辖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不受理和执行行政案件。对此,诉讼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2.管辖是上下级法院和同级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也就是说,管辖要解决不同审级之间、同级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3.管辖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管辖权不包括二审和再审案件的分工。我们实行四级两审制,二审是一审的延续。确定一审案件的管辖,并据此确定二审案件的管辖。此外,执行还取决于一审案件的管辖标准。4.管辖权与司法权和主管权概念的关系。行政审判权是法律赋予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权力,包括主管机关、管辖机关、管辖机关、诉讼指挥机关、执行机关等权力。司法权是司法权的实现形式之一,司法权是司法权的基础和前提。权限是管辖权的前提。主管是指法院处理行政案件的权利范围,旨在划分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上的权限。管辖权是指在法院系统内审理案件的管辖权。二、管辖的种类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的管辖可以分为:1、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分级管辖解决了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行政诉讼法采用了“列举”和“概括”两种规定如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关案件、发明专利案件的管辖是列举性规定,“重大复杂”的标准是概括性规定。地域管辖解决的是哪个地区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问题。对此,行政诉讼法采取了“简易”的方式。2.法定管辖权和裁决管辖权。法定管辖权是指由法律直接确定的管辖权。审判管辖是指法院在特殊情况下通过转让、指定等行为确定的管辖,包括指定管辖、转让管辖和转移管辖。3.* * *同法域和单一法域。* * *同一管辖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同时对一个案件拥有管辖权。单一管辖权是指只有一个法院有管辖权。三。确定管辖权的考虑因素行政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权时考虑以下因素:1。方便当事人诉讼。也就是说,管辖权的确定要方便原告和被告参与诉讼解释活动。这涉及到空间、时间、经济、法律等多重因素。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便于法院公正有效地行使司法权。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实行就地、就近审理,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海关和专利案件专业性强,应由水平和条件较好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保证司法权的正确行使。此外,排除干扰和“压力”等因素也很重要。3.法院的负担是平衡的。管辖权的确定要考虑到不同地方和各级法院之间诉讼负担的合理划分,不能让某一个地方或某一级法院超负荷运转。该范围旨在划分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方面的权力。管辖权是指在法院系统内审理案件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