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把它翻译成英语。
考虑到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阶段,与数据库相关的法律纠纷尚未大量出现,仍可涉及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问题,我提出了相关的法律检验:
1.在立法层面,由于中国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知识产权法等特别适应知识产权协议的需要,刚刚在近期进行了修订,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近几年内不宜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处于修订阶段,可能很快会重新制定,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修正案》的制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对数据库的保护,以适应调整的需要。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9条第2款“经营者在市场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不称合法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一般被认为是笼统的说法, 但从行政执法的实践角度来看,由于第二条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监督检查部门不能认定哪些是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应该进行修改完善。 此外,自1993《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以来,出现了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还增加了诸如“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
2.在适用法律的层面上,原件的选择和呈现可能构成数据库的汇编,可以按照加拿大版权法工作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作为补充保护。对于非原创数据库可以完全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它们。对于这种类型的数据库及其开放性,是否已经进入公共领域众说纷纭。该数据库未公开,可视为商业秘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保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的要件,未公开数据库完全符合经济性、实用性、保密性等要求;要拥有一个开放的社会可以基于一个数据库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节进行处理。市场竞争等未经授权的经营者提取、使用数据库的其他行为构成侵权,而对于非本质目的的竞争用户,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这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此外,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这种情况:利用他人的直接犯罪者来复制大量属于自己的数据库
收集、整理成果,并基于平衡公众获取数据库信息的权利需求,禁止他人产生不能收集、整理的相同数据和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以根据证据确凿原则要求行为人证明其所收集的数据信息来源的合法性,如不能证明,则推定其侵权。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国情,在对特殊数据库进行权利保护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对数据库进行保护。同时保持对世界相关立法动态的密切关注,在时机成熟时采取积极的态度,调整国内法律或向相关国际公约靠拢,以保持与国际主流的同步。__
(谷歌翻译,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