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供电合同

低压供电合同

合同号:

低压供电合同

电力供应商和用户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负责人):法人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授权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传:电传: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税务登记号码:税务登记号码:

为了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电力用户)在供用电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用电,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经协商签订《供用电章程》和《供电业务规则》。

一、用电地址、性质和容量

1.电力地址:。

2.电力消耗的性质

(1.)行业分类:。

(2)用电分类:

(3)生产班次:周末。

3.电力消耗

供电方确定用电方用电设备总容量为千瓦(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表)。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 Hz,220/3伏电压的电源。

2.供电方式采用:

(1)供电方从线路公变号低压极接入,向用电方供电。供电能力为千瓦。

(2)当电力用户对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时,备用电源采用:

A.供电方从线路公共可变标志的低压极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能力为千瓦。

B.电源应由用户提供。自备发电机(或不间断电源UPS)的容量为千瓦。

3.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请参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界定图》。

第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方应当按照供电业务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电力用户的用电组数小于0.85,或者电力用户的谐波注入、冲击负荷、波动负荷、不对称负荷等造成的干扰和影响超过国家标准的,供电方没有义务保证其电能质量。电力用户应当负责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电能计量

1.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电力用户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量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的产权属于供电方。电能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计算电力用户电费的依据。

(1)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在,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安培,无功电能表为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用于测量用电量。

(2)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在,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安培,无功电能表为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用于测量用电量。

2.用电用户未按电价分类计量时,供电方同意按每月千瓦时或每月总用电量的%计算难以计量的用电量。用电比例和用电量发生变化的,供电企业应当每年至少核实一次,电力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动词 (verb的缩写)电价和电费结算方式

1.估价的依据和方法

(1)供电方应根据有管理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收取的相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调整时,应按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2)用电用户用电量在100 kW及以上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无功计量装置,调整功率因数收取电费。调整电源组数量的考核标准是。

(3)根据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实行(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二)用电人应当在供电人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电费。缴纳电费的方式是:

A.用电人应当在每月的日定期送电。

供电方委托银行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C.。

3.根据国家规定,供电方应交存人民币元的电费保证金和人民币元的电能表保证金。终止用电时,供电方应当按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拒绝缴纳电费。用电人对用电计量和电费有异议时,应先缴纳电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双方可以选择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解决问题。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与用电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管理责任分界点位于,属于。分界点供电侧供电设施局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于电力用户,由电力用户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2.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供电人和用电人不得操作或改变其负责的供电设施。紧急情况下(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时)需要操作的,应在事后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供电设施的法律责任应当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为分界点进行划分。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做好各自负责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商定的事项

1.为保证供电和用电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电力用户的用电情况,电力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当向用电人出示(用电检查核实),用电人应当派员陪同并配合检查。

2.在电力用户受电装置上工作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3.电力用户安装的电能计量装置和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电力用户有责任保护其完好和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处理;如擅自迁移、改动和擅自操作,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第5项处理。

4.电力用户自备发电机组应与电网锁闭。供电方确认的连接方式不得自行改变。电力用户不得自行引入(供应)电力。否则,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六项处理。

八。违约责任

1.用电人未按期缴纳电费的,应当承担滞纳金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至交费之日止,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款按每日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年度欠费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告后,供电方仍不缴纳电费的,供电方可以依法按规定程序停止供电,追回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2.双方同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责任,按照《供电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解决争端的方法

供电方和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当向电力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调解不成,双方可以选择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解决问题。

X.本合同的有效性和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供用电条例》、《供电运行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本合同相关条款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

2.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3.供电方或用电方任何一方要求修改、变更或终止本合同时,应按照《供电合同一》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本合同在签订修改、变更或终止本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一直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和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供电方和用电方各持一份。效果相当。副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6.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a.。

b.。

以上附件是本服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供电方:(盖章)用电方:(盖章)

签字人:(签字盖章)签字人:(签字盖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附表

电气设备清单

序列号设备名称设备规格* * *

每台机组的相电压(伏特)容量(千瓦)机组数

总数

附图

电源接线及产权划分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