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条例是否规定了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度?

以下内容引自《专利代理条例》:

第五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是专利代理行业的社会团体和自律组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依法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并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专利代理人和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加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第十二条申请专利代理人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提交执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后,符合本条例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将取得执业许可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通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撤销执业许可证的颁发。

对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不予颁发或者吊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许可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