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申请专利需要做哪些准备?

申请专利前的准备: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首先要满足实质性要件。能够获得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能够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同于或者近似于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在中国使用过的外观设计,并且不应当与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其次,申请专利需要满足专利法规定的形式要求,履行各种手续。例如,自申请日起3年内,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写明,否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如果某项技术特征只在说明书中公开而在权利要求中没有公开,或者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出来,则该权利要求因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不受专利法的保护。除上述要求外,还有其他规定。如果不符合这些规定,专利申请就不能成功。这样申请人在发明创造阶段和专利申请阶段投入的时间和金钱就没有回报了。因此,专利申请人应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申请专利,并在申请前做好以下准备:

第一,是否申请专利要考虑发明的市场前景。

由于申请费和审查费,以及维持专利的年费和代理费,专利能否给申请人带来经济利益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如果预测到专利转化为产品后会有更大的市场,或者专利可以阻止竞争对手的发明,从而使竞争对手的发明落入我企业的专利保护范围,那么申请该专利就是正确而明智的选择。

第二,对要申请专利的项目是否可专利做出初步判断。

可专利性的判断必须依靠专利检索和国内使用调查。专利检索的结果与检索的范围有关,至少要检索专利文献,因为专利文献包含了国内外最新的技术信息。专利局下属的专利审查合作中心在申请专利之前就已经付费检索服务,这是调查现有技术最快捷的方式。在专利检索和国内使用调查的基础上,可以判断可专利性。

(一)新颖性的判断

1.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前,没有相同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这里的出版物不仅包括书籍、报刊、技术手册、产品目录等记录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纸片,还包括用电、光、摄影等手段制作的各种胶片、光盘、唱片等。

2.专利申请提交前,尚未在中国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所谓公共使用,是指公众可以通过制造、使用、销售、进口或者模型演示了解其技术内容的情形;所谓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主要指口头宣传,但不限于口头谈话、研讨会发言、广播或电视。

3.在申请提出前,没有他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判断

创造性判断比新颖性判断复杂得多,必须借助专业机构来完成。创造性发明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应当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创造性实用新型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它应当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创造性判断通常分以下三步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是专利检索到的专利文献;

2.确定本发明的应用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以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应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三)实践判断

实用新型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做出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技术方案。

三、申请人在申请前应对申请内容保密。

如果有内外部人员参与发明试验或鉴定,应要求他们签署保密协议。他人未经同意公开其内容的,申请人应当在公开后6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申请内容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公开发表,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应当依照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6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

第四,寻找熟练的代理人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一旦提交,就不能进行实质性的修改,所以申请文件,尤其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写得不好,就会成为不可弥补的缺陷,甚至可能导致专利被驳回。在专利申请的代理业务中,一些专利代理人由于对以后的侵权诉讼规则不甚了解,对专利保护范围问得太少,将一些不必要的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样,竞争对手就很容易避开专利而不侵权。但是,如果专利代理人对专利保护范围要求过宽,就有可能落入他人专利的保护范围而无法获得专利授权,甚至在获得授权后,也很容易被竞争对手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还有人以说明书内容不能概括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为由驳回专利申请。目前在中国,专利申请是专利代理人的事,后续的专利无效和专利诉讼多是律师的事,所以委托一个既精通专利代理又精通法律业务的专利律师应该是专利申请的较好选择。

是否申请发明专利是申请人权衡诸多因素的结果。只要专利权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酌情支付前期投入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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