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产品委托生产合同怎么写?

(1)“登记和公告”是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还是“转让行为”,众说纷纭。一种观点认为,登记和公告是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未经登记和公告的,转让合同无效,没有约束力。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转让合同有效,但专利权的转让未经登记和公告不发生效力,即专利权并未实际转让,合同受让人不能成为新的专利权人。但合同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专利法对此没有明确,所以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是,无论采用哪种观点,都可以得出结论;如果不进行登记和公告,专利权就不会真正转让,受让人就不能真正享有专利权。这一点,专利权转让的当事人(尤其是受让人)应该特别注意。(2)由于登记和公告是转让生效的条件,而实践中公告往往滞后于登记,因此专利权的转让不能发生在当事人履行登记手续之后、公告之前。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的专利法规定:“当事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登记是专利权转让生效的条件。注册后,专利权将被转让。公告是为了便于公众了解专利权的状况,对权利的转让没有影响。当然,公众也可以查阅相关登记簿,及时了解专利权的法律状况。当然,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也有一些考虑因素。关于专利权的转让,原专利法第10条已有规定。该条第4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这首先要求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没有合同或者口头或者其他非书面合同的,转让无效。其次,该条还要求转让合同应当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否则转让无效。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专利权经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授予已经登记并公告。同时,专利权的法律地位不仅涉及转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影响公众的利益,其变化应当通过公示告知公众。实践中,有人认为只要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受让方就自然享有专利权,而在专利局登记只是一种备案,这是非常错误的,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也会给当事人(尤其是受让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