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B2C电子商务环境下法律滞后性和可执行性的措施。
虽然中国B2C电子商务市场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网购水平仍处于初级阶段,中国电子商务的三大主要问题——市场、信用和分销——仍亟待解决。我国市场体系尚不完善和规范,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市场主体缺乏必要的自律和严格的社会监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保障。
中国非常重视电子商务立法。目前,我国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可分为与互联网技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与互联网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1999新合同法中,涉及到电子合同和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200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电子签名法》。此外,《民法通则》、《规范民事关系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以及数量更多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然而,与世界上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相比,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相对落后,国内立法中直接规范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屈指可数。
2065438年5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国内首个规范网购的管理办法。《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立法目的是“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然而,就其目前的执行情况而言,这些措施的实际效果似乎并不令人满意。
B2C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来适应其发展。比如曾经轰动一时的麦考林、孟芭莎案,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提出了新的挑战;B2C在电子商务的基本规则上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如电子合同的形式和效力、电子支付;B2C网上交易的复杂性决定了它需要一个全国性的信用体系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加强信用法制建设。B2C支付体系的有效运行需要第三方支付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由此可见,在我国,B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立法还有很多空白区域,需要尽快系统完善立法。
基于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先进经验、我国B2C的发展趋势和国内立法现状,本文对完善电子商务立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电子商务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原则对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贯穿于整个立法活动,立法应在遵循中立和安全原则的前提下顺利进行和完成。贯彻中立原则
特别是要求传统书面环境中的法律规范(如书写、签名等法律要求)不能凌驾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法律的实施要根据具体环境特征的需要来决定。电子商务是虚拟环境下的网上交易,其面对面的交易方式和跨国性对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安全原则构成了电子商务立法中强制性规范立法的基础。
(二)注意与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的融合。
在互联网这个打破地域界限、没有国界的虚拟世界里,B2C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主体以网站为主要活动场所。电子商务超越地域性和无国界的特点,使得消费者可以进入任何一个国家企业的网站进行网购。同样,企业要面对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在发生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进行规制。电子商务的跨国性使得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必须适应国际化的需要,因此电子商务的立法必须参照国际法律规则加以完善。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就是电子商务立法的范本之一。
(三)规范网上B2C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和准入制度
由于B2C的快速增长,引起了各行业巨头的强烈关注,互联网公司和传统企业都跃跃欲试,想分一杯羹。然而,众所周知,虚拟主体的存在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目前,网络交易主体的确认只是网络商务的一个政府控制问题,我国主要依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网络商事主体公示认证制度来解决。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来规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资格,使得网络交易主体的合法性和公信力问题层出不穷。基于我国B2C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为适应我国B2C的发展,在完善电子商务立法时,首先应确保网络交易主体的真实存在,然后再规范如何认定交易主体尤其是自然人的资格。而且,网上交易主体的设立条件和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条件仍应遵循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则。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经验对网络交易主体的资质认定具有借鉴意义。不仅要对进入市场的交易主体进行事前监管,还要对其交易的后果进行监管,比如强制税务登记。
(四)加强电子支付的安全性。
支付系统的顺畅运行对B2C的健康稳定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电子资金划拨的专门立法。我们可以在注重自身实际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来保护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自然人客户的合法权益。或者可以借鉴欧盟电子商务立法,在合同形式、责任、法律援助、客户信息等方面确定最低要求。
5)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
目前,我国商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网上销售的产品质量问题不断涌现,退换货、修理、更换等程序难以完成,需要就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此外,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导致我国公民无法有效保护网络隐私权。
针对以上问题,首先要借鉴当今电子商务最发达的美国的一些经验。美国支持统一商业法律框架,在各州实施统一商法(UCC),该法已应用于电子商务领域。中国应积极借鉴其经验,完善电子商务法律。其次,中国还应该通过修改法律和制定新的法律来规定个人的知情权。此外,还需要明确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式,数据收集者不按声明的用途使用信息、不当披露信息甚至将其出售给第三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