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原则的演变
捐赠原则是美国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过程中确立的一项司法规则。CAFC在1996麦克斯韦诉贝克案中提出了赠与原则。然而,在1998号案件中,法院在YBM·马格纳克斯公司诉国际贸易委员会一案中否定了捐赠原则的普遍适用性,这在美国专利法的理论和实践中造成了相当大的混乱。为了澄清这一问题,2002年,CAFC对Johnson &提起诉讼:Johnston Associates,Inc .诉r . e . Service co . Inc .一案由en banc审理,这一原则在判决中完全确立。
在约翰逊& amp;在约翰斯顿案中,专利权人约翰逊&;Johnston公司有一项与印刷电路板制造相关的专利,其说明书中描述电路板的硬质基板最好是铝,但也可以是不锈钢、聚丙烯等。然而,权利要求中的硬基板被定义为铝板。被控侵权人R.E. Service有限公司的产品使用不锈钢基材。在判决中,CAFC认为,当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公开了一个主题,但在权利要求中没有要求保护时,这意味着申请人将该主题捐赠给公众。如果在本案中仍认定为等同侵权,将导致与权利要求中界定保护范围的功能产生严重冲突。法院还指出,申请人在专利申请阶段提交了一份保护范围较窄的权利要求,轻松通过了专利局的审查,在取得专利权后,基于说明书公开的等同特征主张其构成等同侵权,是不被允许的。最后,侵权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