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1984 3月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经NPC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NPC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0年8月25日NPC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2月27日NPC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进行第三次修正。
最新的专利法包括总则、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以及附则。
发行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参考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颁布时间
2008-12-27
实施时间
2009-10-01
及时
当前有效性
文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新的实用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色彩、形状、图案的组合为基础,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或者利用,并且依靠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