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马专利条约
在国际人权保护体系形成之前,人权保护只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换句话说,一国政府如何对待本国公民或他国公民,完全属于国内法的管辖范围,国际法所能干预的,仅限于一国给予外国人的特殊法律待遇和豁免权。在这种情况下,当一个国家肆无忌惮地侵犯本国公民或他国公民的权利时,在国际法范围内没有制度化的手段来制止这种行为,内战或国与国之间的战争就成了最常用的手段。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联盟的创始成员国于1919年4月签署了《国际联盟盟约》,强调在国际关系的任何情况下,在争端提交某种程序之前,所有成员国都不应诉诸战争。然而,残酷的事实是,盟约未能阻止第二次世界大战。这场战争把世界分成了两大阵营。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多亿人卷入战争,伤亡约5500万人。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联合国宪章》宣布:“我联合国人民,决心欲免后世再遭惨不堪言的战祸,并重申我们对基本人权、人类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和所有国家,无论大小,权利平等的信念。”当时第二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人类还笼罩在战争灾难的阴影中。参与制定《宪章》的50个国家的代表齐聚旧金山,带着使人类免遭未来战祸的神圣使命,商定了《联合国宪章》。中国是《联合国宪章》的创始成员国之一,董先生作为中方代表在宪章上签字。
然而,《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并没有显示出其在国际人权保护中的法律约束力。像“促进”、“鼓励”和“协助实现人权”这样的词是如此含糊不清。因此,建议为了真正保障人权,必须明确其法律含义。古巴、墨西哥和巴拿马的代表首先提议制定一项关于人类基本权利的宣言。
尽管有上述使命,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包含30条条款的宣言相对于其目标受众而言仍然是高度概括的。但它传递的信息是多重的:在情感上,人不能丧失精神和良知,对他人的非人待遇无动于衷;在道德上,人们有责任通过自己的政治和社会机构,抗议和制止虐待和迫害人们的不道德行为;政治上,政府要关注任何地方的侵犯人权行为,并将其上升到国家关系的高度;从法律上讲,人权已经成为一个具有严格福利定义的概念,对人权的保护与严格的政府责任联系在一起。《宣言》用非常道德的语言写道:“发布本《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 * *标准,使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在经济上记住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和国际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得到本国人民和所辖领土人民的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守。”
48个国家投票赞成该宣言,没有反对票,但有8票弃权。以前苏联为首的6个东欧国家弃权,还有南非和沙特阿拉伯。在得知投票结果后,大会主席说,绝大多数国家都投了赞成票,没有直接反对,这在一个分裂的世界中是一项了不起的成就。以一个有组织的国际社会的名义,发表了一项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宣言,这在人类历史上是第一次。
在未来的日子里,世界各地的人们,男人和女人,老人和孩子,都向它寻求帮助,指导和灵感。
《宣言》促进了国际人权法体系的产生和发展。《宣言》的条款后来成为许多人权公约的基础。50年来,联合国制定了大量的国际人权文件,其中最重要的六项公约被统称为《国际人权宪章》,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国加入了最后四项公约,并签署了另外两项公约。一个拥有12亿人口的大国积极加入国际人权保护体系,承担履行国际公约内容的责任,这是人权保护事业的显著成就。
《宣言》培育了一种全新的人权文化。长期以来,人权只是西方文化的专利。在《世界人权宣言》中,人权是由人的道德本性决定的普遍权利,在任何社会都属于任何人,这是人权被称为人权的根源。由于《宣言》的倡导,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将人权保护写入了宪法或政府的政策议程。美国著名人权理论家路易斯·亨金曾断言,我们生活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这个时代唯一被普遍接受的政治和道德概念。在世界范围内,国际人权作为一种新的语言,不仅在丰富的学术著作、广泛的群众运动、各国的国内法院和立法机构中,而且在国际双边和多边条约以及庄严的国际文件中,都得到了制度化。
宣言提倡宽容精神。它不基于任何特定的意识形态,其目的是避免对哲学和意识形态的讨论。无论一个社会制度的信仰是什么,无论它的宗教和文化背景是什么,人权的概念并不排斥它。相反,任何意识形态都需要公众支持保护人权的行动。在我们生活的复杂世界中,《宣言》表达了各种价值观、文化、概念和原则之间的意愿。
宣言也不是基于对任何特定经济体系的推崇。任何社会都可以在计划经济、市场经济或两者的任意比例组合之间进行选择。然而,无论选择的结果如何,某些人权原则必须得到遵守。比如个人财产不受侵犯权、劳动权、择业权等等。这些原则的实现已经成为检验经济制度的标准。
宣言倡导一种现代社会普遍接受的政治道德,即主权属于人民,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人民表达意愿的方式是定期的、真正的选举,投票权应该是普遍的、真实的,并由公平的程序来保证。根据这一原则,政府负责实现和保护个人权利。“作为社会的一员,每个人都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实现其个人尊严和个性自由发展所必需的各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宣言》倡导个人对社会的义务与行使权利之间的平衡。第二十九条说:“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能得到自由而充分的发展。在行使其权利和自由时,每个人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确定这种限制的唯一目的是确保适当承认和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并满足民主社会中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合法需要。”滥用权利本身就是对人权的侵犯。
当然,在赞美《世界人权宣言》的成就、描述崇高的国际人权法律规范、评价人权文化在社会和学术界的推广时,我们不应只沉醉于人权运动成就的喜悦和安慰。我们不应该忘记,邪恶仍然隐藏在奇妙的规范之下。大规模和有组织的侵犯人权行为仍在发生。就在今年5月,印度尼西亚的武装军事团体对中国人和中国妇女采取了有组织的暴力行动,这个国家的首都发生了大规模侵犯人权的事件。直到现在,人们没有得到任何解释,也没有看到任何对付罪犯的行动。此时此刻,前南斯拉夫科索沃的许多难民在寒风中饥寒交迫,他们无助的状态会让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感到悲哀。我们目睹了超级大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双重标准,目睹了以保护人权为名的侵权行为。我们面临着权利与权利保护和资源短缺的现实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我们不能指望一个“宣言”就能避免伴随人类文明而来的各种波折和战争。在这个世界上,人权理想与人权实用主义、国际与国内法律规范与权力、人类道德理性与现实利益、和谐与冲突始终处于激烈的矛盾之中。我们可以聊以自慰的是,有了《宣言》中规定的明确的人类自由和权利标准,所有侵犯人权的行为和所有邪恶都将在同一标准下受到道义上的谴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纪念《世界人权宣言》的诞生,祝贺它对人类的贡献,希望它的未来更加一帆风顺,少一些坎坷。因为,毕竟人类的未来与其命运息息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