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传播人员的权利和责任

专业传播人员的权利和责任;

1.职业传播者的权利包括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保守职业秘密权和受安全保护权;

2.职业传播者的责任包括契约责任(职业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和国际责任。

职业传播者是指为大众传媒收集、加工、制作和传播信息的职业工作者,如记者、编辑、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导演、出版人等。他们必须掌握大众传播工作的基本规律,接受专门的培训和训练,具备专门的知识和技能。

职业传播者从事的是意识形态工作,与千家万户、整个社会息息相关。他们应该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遵守职业道德,为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真实、全面的新闻信息和健康有益的娱乐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视、出版发行、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第十四条从事新闻、出版、电子公告等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所提供的信息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对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通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备案机关应当责令其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