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在先申请、在后申请和分案申请的辩证关系是什么?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同一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同一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如果前一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2.专利权已被授予;
三、属于按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视为撤回。
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享有国内优先权的条件进行了修改,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由“提出后一申请时,不得以在先申请作为要求国内优先权的依据”改为“提出后一申请时,不得以在先申请的主题作为要求国内优先权的依据”。“在先申请”和“在先申请的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单一性的条件下,一个在先申请可以包含多个主体。例如,在先申请的主题为A,在先申请包含主题A和主题B,主题A和主题B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符合单一性要求。主题A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对于主题B,后一个申请是主题B的第一个申请,然后申请人提出第二个后续申请,要求主题B在第一个后续申请中的优先权。此时,对于第二个后申请,第一个后申请是“在先申请”,它包括主体A和主体B,如果规定“提出后申请时,在先申请不得作为主张国内优先权的依据”,则主体B的第二个后申请不能享有优先权,因为其“在先申请”已经主张了优先权,这对主体B是不公平的,但将“在先申请”改为“在先申请的主体”就避免了这种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