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平、合理地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

(二)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三)制造商名称和品牌名称、原产国名称和商誉;

(4)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认可的其他无形资产。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的所有无形资产评估活动。第四条无形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公正和独立的原则。评估结果应当充分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报告应当简明扼要。第五条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无形资产评估:

(一)国有无形资产的拍卖和转让;

(二)企业合资、兼并、产权转让和清算需要对国有无形资产进行定价的;

(三)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国有无形资产需要作价的;

(四)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五)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无形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六条非市属国有资产占有人在特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应当依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第七条非国有无形资产因股份定价、转让等需要评估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根据所有者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对相关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第二章评估机构管理第八条特区内从事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的专职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法律、经济、会计人员和三名以上具有中级职称或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无形资产评估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三)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持有市国资部门颁发的无形资产评估证书。第九条评估机构的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由市国资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并由市国资部门授予。

无形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由深圳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和监督。第十条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评估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第三章评估程序和方法第十一条国有无形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无形资产占有单位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二)国有无形资产占有单位凭项目立项申请,向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办理评估委托;

(三)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和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

(四)申请人将评估报告送市国资部门备案。

评估机构应将评估结果归档。第十二条非国有无形资产评估,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委托方与评估机构签订无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名称和住所;

2.被评估无形资产的标的名称;

3、评估的目的和要求;

4、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5.评估报告的交付日期;

6、评估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日期;

7.违约责任。

(2)委托方应如实提供被评估资产的目录及说明、被评估资产的权属证明和技术发展程度证明。

(三)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进行调查核实,进行评估估算,写出评估报告。第十三条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四条委托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市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申请异议。受理异议申请的单位认为申请合理的,可以发回原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或者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按照前款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证明原评估结果确有错误,属于原评估机构责任的,由原评估机构支付重新评估费;属于原委托人责任的,由原委托人支付重新评估费;原评估结果正确的,申请人应当缴纳重新评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