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经济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一.投资政策

产业政策

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产业政策是以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重复建设为原则。国家限制的项目和行业,经批准可在洋浦设立。

(二)企业注册

开发区企业注册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注入。取得营业执照后65,438+0个月内可注入不低于25%的注册资本,其余可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5,438+0年内注入。

(3)投资偏好

凡在开发区投资的企业或项目,根据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投资额和企业类别,收取开发区管理机构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用于该项目的基本建设和技术开发资金贴息,或作为政府对该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投资1不满1亿元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享受上述优惠待遇。

2.投资1-5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4年内享受上述优惠待遇。

3、投资超过5亿元(含5亿元)的工业项目,从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享受上述优惠。

4.对开发区内贸易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中属于地方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根据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不低于50%的补贴。

启动项目未按期建成投产的,延长的建设期从优惠期内扣除;项目建设期自项目建设许可证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二,税收政策

(1)所得税

开发区内企业的所得税,除执行国家现行所得税减免规定外,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为基础,经开发区管理机构核定。按经营期收取应缴纳的地方所得税,用于企业基本建设和技术开发资金的贴息,或作为政府对企业的资本投入。

1,从事工业、交通等生产性企业,经营2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属于地方所得的所得税全额征收,从1至10年,11至第20个半年。

2、从事工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企业,经营期超过15年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属于地方所得的所得税从1至第六年全额收取,第七年至10减半收取。

3、从事工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企业,经营期超过10年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属于地方所得的所得税从1至第四年全额列支,第五年至10半额列支。

4.从事工业、运输等的生产性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5.投资500万美元以上或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第10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6.从事经批准经营的其他行业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7.开发区外籍职工(含港澳台)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用于个人购房、建房和住房补贴;对开发区内拥有发明专利的国内外人员征收60%的个人所得税,用于个人科研补贴。

(2)营业税

经批准在开发区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其业务收入来自海南省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营业税。

(3)财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海外人员在开发区新建或购买自用房屋。从建成或购买当月起,五年内征收房产税,全部用于购房和住房补贴。

(四)城乡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

开发区内企业的城乡建设维护税,5年内征收完毕,全部用于企业基本建设;企业教育费在5年内收取,并全部用于企业职工培训。

(五)企业以房地产在开发区投资入股,不视为交易。

(六)在开发区投资的项目,根据其投资规模,减免项目建设费。

(七)开发区内的企业可依法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5年内摊销。

三。进出口贸易和关税政策

(一)注册在开发区的企业,经注册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可自行开展进出口业务。

(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开发区从境外进口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车辆、车辆、办公用品,在开发区市场销售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材料、转口货物、消费品,以及在开发区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免领进出口许可证。

(三)从境外进口的原材料在开发区加工后销往非开发区,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出区时按进口货物名称交验许可证;加工后或加工前不实行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免领进口许可证。

(四)从非开发区运往开发区加工出口的产品属于许可证管理商品,出境时按入区货物名称交验出口许可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加工后或加工前不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免领许可证。

(五)海关对开发区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转关运输货物、仓储货物和出境货物实行备案制度;开发区与非开发区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进口的合理数量的机器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和职工自用的应税物品,实行报关制度。

(六)开发区进口的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本地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等基建物资;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备件;

3.本地区行政机构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以及所需的维修备件。

(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开发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和利用区外原材料加工添加20%以上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八)开发区企业进口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包装物料,以及仓储货物和转口货物,应当予以保税;开发区企业可进口电视机、冰箱、餐食等合理数量的20种商品自用,可在开发区保税使用。

第四,金融政策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允许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允许在海南省设立的中外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营业性机构。

(二)开发区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国内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并可以用房地产向外国金融机构抵押贷款。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发区内的企业可以向银行购买和出售外汇;区内保税、免税货物以外币计价结算,其他货物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计价结算;外汇收入可以保留现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也可以卖给区内指定银行;获准在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四)区内从事出口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存款账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