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和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授权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企业占有、使用的土地、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特殊资产以及企业商标、商誉、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第四条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后,企业依法享有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未经授权,不享有依法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第五条授权经营后,企业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律发展,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六条资产处置的目的是促进资产合理流动,实现资产优化配置,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企业依法处置资产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第七条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产权变动、增减和处置。主要包括:

(一)用国有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兼并和合并;

(二)用国有资产与外商合资、合作;

(三)以国有资产投资入股,改组为股份制企业;

(四)国有资产出租、转让、抵押和担保;

(五)关闭、破产企业资产的处置;

(六)闲置和陈旧资产的处置;

(七)其他需要转让或核销的资产。第八条国有资产发生下列行为,不核销国有资产总资本,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处置,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一)已提足折旧,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

(二)因淘汰、报废、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导致国有资本减少的,由企业自主决定,但应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利用国有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与外商合资或联营;

(4)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决定出租、抵押或有偿转让一般固定资产。第九条企业调整组织结构时,其国有资产单独核算,性质不变,仍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企业合并由企业提出,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合并,经归口综合经济部门批准,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国有资产发生下列情况,企业应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一)企业改组为股份制;

(二)企业合并或者兼并;

(三)产权和资产拍卖;

(4)抵押、担保或转让国有资产654.38+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指原值,下同);

(五)企业关闭、解散和破产;

(六)向非国有单位转让和出售国有资产产权;

(七)国有资产产权出售给境外公司。有上述七种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第十一条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组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未经依法评估而处置国有资产,视为违法行为。第十二条企业处置国有资产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由企业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200万元以上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批准。500万元以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三条企业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当用于企业更新改造和扩大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拍卖、出售企业的产权转让收入,以及关闭、解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收入,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十四条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为企业处置国有资产提供评估、清算、交易等一系列服务,为资产合理流动创造条件。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认真检查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资产处置做得好的要奖励。资产处置没有做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