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技进步和创新,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发展新产业。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市场和科技创新规律,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按照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实施以知识增值为导向的激励政策,依法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权益,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科技成果的转化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机制和转化体系。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政策协调,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六条本市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加强与京冀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科技产业园、技术交易市场联盟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京冀以外的创新主体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联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实施。第二章政府支持和保障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投入,积极发挥各类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保障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多元化。第八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对本市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知识产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工作。第九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教育、科技等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型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的科研组织和管理办法,在制定科技规划、计划和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转化科技成果的义务,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作为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第十条本市支持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机构投资初创科技企业和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研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后补助等方式,优先支持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对行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

(二)科技含量高,市场容量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有明显作用;

(三)改造和替代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四)能够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节能降耗,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

(五)改善民生,提高公众健康水平;

(六)能促进现代农业或农村经济发展;

(七)专利技术等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首次转化的;

(八)其他显著的社会效益。第十二条本市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系统。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技成果数据库,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和科技成果相关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共服务,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完善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专利信息数据检索、加工和分析,促进专利应用。

市财政部门应当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管理的统计工作。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信息提供帮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