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主要遵循以下规定: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1。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只保护产品。产品应采用工业方法制造,具有确定的形状和结构,并占据一定的空间。二。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审查在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审查中,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审查的内容,包括新颖性的概念、新颖性审查的原则、审查标准、优先权的审查和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适用指南的其他有关规定。三。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审查的相关内容包括创造性的概念、创造性审查的原则、审查标准以及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但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创造是指该发明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二者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在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技术启示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是有区别的,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现有技术领域对于发明专利,不仅要考虑发明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相似或相关的技术领域,以及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一般考虑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如果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启示,比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相似或相关的技术领域中寻找相关的技术手段,可以考虑其相似或相关的技术领域。(2)发明专利的现有技术数量,可以引用一项、两项或多项现有技术来评价其创造性。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一般可以引用一两项现有技术来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现有技术简单叠加形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来评价其创造性。